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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5 15:18:00

目录与摘要

1、公共利益与利益衡量

梁上上;清华大学;

公共利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其内涵会随着时空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院需要针对具体案件对其内涵进行阐述。公共利益原则既不同于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同于权利滥用原则,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可以被当事人积极适用,也可以被当事人消极适用。该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借助于利益衡量方法。在利益衡量时,应该对公共利益做充分铺陈。基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应该灵活看待它在评价对象与评价标准、抽象利益与具体利益、未来利益与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妥当处理它与国家利益、共同利益等不同利益之间的互相转换。导入制度利益作为过渡媒介,可以增强公共利益介入司法裁判的说服力。

公共利益;利益衡量;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原则;

2、标准与法律的融合

柳经纬;中国*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标准与法律属于不同范畴的规范,有着不同的属性。但在众多的领域里,标准与法律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现象。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基础是二者具有的共性,即规范性和对秩序的追求;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内因是二者具有的互补性,外因是二者的领域不断扩大导致标准与法律规范领域的重叠,标准与法律共同对同一对象发挥规范作用;标准与法律的融合表明,标准并非游离于法治之外,其对于法治具有特殊的意义。

标准;法律;融合;法治;

3、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大命题的提出,确立了今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接纳,标志着一种全新诉讼理念的树立,为此需要进行诉讼制度的重新安排。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包括第2编、第3编、第4编等程序各编的构造体例,以及第1编总则关于基本原则和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等制度的规定,均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不符,需要加以理性研判与因应调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一改革契合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现代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法总则;基本原则;证据制度;强制措施;

4、法治的“世界结构”和“中国语境”

张劲;中国*法大学宪法研究所;

世界联系日趋紧密,我们已不可能完全以一己之视角来审视中国法治,其理念、制度都不可避免地被世界所评价、所指引,这是中国法治无可摆脱的“世界结构”。但是,作为一种文明秩序,“法治”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即使西方法治意旨已经部分地浸润在我们的观念和制度之中,但中国法治依然顽强地表现出它独特的品格和谱系。因此,“世界结构”和“中国语境”是两个必不可少的维度,其两相联系不过是让我们在思考中国法治的时候有一个更为整体性的关怀,而不致陷于单一范式的想象和移情。

法治;世界结构;中国语境;追仿型法治;现代化;

5、论私法的公共性维度——“公共性私法行为”的四维体系

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

今日之私法已不纯然是关乎私人领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关系与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共关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几乎遍及私法的全部,从私人财产权、到私法主体、再到私法行为以及私法责任,都体现了超越传统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公共财产权、公共法人、公共民事/商事行为、公共私法责任的兴起,是否意味着要对传统的私法结构进行重构?我们用何种法律模式去调整公共民事/商事行为?这是今天经常被忽略的问题。一些国家采取单行法模式回应私法公共性的部分领域,例如,对公共法人,单独制定公共企业法予以调整,对公共财产单独制定公共财*法/财产法予以保护。此种集约立法,有助于凸显私法行为的公共性,引起社会对其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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