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的一个深夜,凌晨4点,正是月上中天、万籁俱寂的时候。
突然,一声尖叫撕破了家住南京某小区的胡女士的睡梦。胡女士意识到,那是住在隔壁房间的母亲发出的。
她赶忙蹬上拖鞋来到隔壁房间,结果刚一开门,一把菜刀便迎面劈来,自己头上顿时血流如注。
黑灯瞎火加上高度近视,胡女士看不清来者何人,只能看到一个挥舞着菜刀的黑影。那晚,胡女士的丈夫到单位值班,家中没有男人,胡女士直觉可能是家中进了歹徒。
为了保护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孩子,胡女士硬撑着与黑影缠斗在一起,奋力夺下了菜刀。随后,黑影退出了房间,胡女士赶快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
岂料,黑影马上又从厨房冲了出来,手里拿了另一把刀。胡女士只得再次拼尽全力与黑影对抗,奋力将黑影推出门外,关门的时候,锋利的刀刃还直往门缝里追进来。
胡女士用身体顶住门,反锁。打开灯的一刹那,满屋的血迹惨不忍睹,年迈的母亲已经不省人事,年幼的女儿赤脚站在地上无助地哭泣。
胡女士赶忙报了警,接着联系上丈夫让他赶紧回家。丈夫回到家看到满身是血的一家人,惊慌不已,与此同时,他发现了一件诡异的事情——家里少了一个人。
原本跟母亲住在同一个房间的保姆,不见了。
夺命保姆
警察和医生赶到后,将身受重伤的医院,经过积极抢救,两人逐渐脱离生命危险。
随后,警方在小区周边展开初步勘察,凌晨四点半,指挥中心传来消息:有人拎着刀投案自首。
警方立刻赶到现场将其抓获归案,此人正是在胡女士家消失不见的那位保姆。
得知凶手竟是自己家的住家保姆,胡女士和丈夫惊愕不已。在自己家人心中,保姆一直是一个朴实勤劳的农村妇女,该做的活儿都会麻利地做完。自己家平日也待她不薄,体念她家境贫寒,回乡探亲时都会多给她发元补贴,还会给她年幼的儿子购买玩具……
她怎能恩将仇报?看她砍人时刀刀下死手的样子,是欲将他们全家除之而后快,怎能不让人胆颤,怎能不让人心寒?她到底为什么要这么做?
行凶疑云
警方连夜对保姆进行审讯,在问及为什么要对雇主家痛下杀手时,保姆答道:我听到她们母女两个在阳台上说要杀我,他们要在我饭里汤里下药,等我中*没有力气了,再掐死我。
警方对保姆的回答大惑不解,胡女士一家家境优渥,受过高等教育,有着体面的职业和身份,如果对保姆不满,大可解聘了事。下*害人,不像是这家人会做的事。
于是,警方联系了保姆的丈夫。保姆的丈夫在山东打工,接到警方电话,马上赶到南京。他说,事发当天凌晨确实接到了保姆的电话,声称自己砍了人,但以为是她做了噩梦说的胡话便没放在心上,直到又接到家中另外一个亲戚的电话通知,才相信确有其事。但对于保姆的行凶动机,自己也是百思不得其解。保姆曾经跟他说过,雇主一家待她十分亲厚,在十年前便开出了每月三千元的高工资,工作内容也清闲,只用带孩子,饭都不用做。他实在想不通,保姆为什么会突然对雇主家痛下杀手。
医院苏醒后回忆起事发前的反常细节。她说,事发前几天保姆曾说自己会饭后腹泻,为此,胡女士的医院化验检查。胡女士还发现保姆会经常喝凉水,自称是为了排*。当时,胡女士以为可能是地域饮食习惯不同,没有深思。事发当天,保姆穿着外套不肯睡觉,还曾三番五次推开胡女士屋门,声称想要坐在胡女士脚底下。胡女士虽然疑惑,但仍未放在心上,关上门径自睡下。结果当夜就发生了惨案。
就在众人对保姆的行凶动机百思得不得其解的时候,看守所传来消息:医院抢救了。
精神鉴定
在看守所的第五天,保姆出现脑疝,危及生命,医院抢救。
一个前两天还持刀行凶的人,怎么会突然病重呢?
警方透露,保姆进入看守所之后,行为举止越来越反常。总是疑心有人要谋害她,怀疑自己的饭菜里被人下了*,五天来没有吃过一口饭。同时,她每日大量饮水,喝下的水量超出了人体所能承受的极限,导致体内钾元素大量流失,逐渐神志不清,陷入昏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水中*”。
事情到了这一步,警方逐渐有了思路——保姆是否有精神疾病?
警方一边对保姆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一边开始走访调查。
结果不出所料,保姆曾在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当时的典型症状就是被害妄想,总是幻听、幻想,疑心别人要谋害她的性命。症状是在七年前生产小儿子之后产生的,产后的她整夜失眠,晚上总是盯着窗外,疑心有人要拿刀砍她。随后,症状更加严重,开始抱着孩子在马路上到处乱跑。家人这才重视起来,医院进行强制治疗。一年后,保姆病情逐渐稳定出院,恢复正常生活。后来,为了供养孩子上学,开始外出当住家保姆。
丈夫说,保姆虽然有精神病史,但从来没有过暴力伤人的倾向,所以从未把砍人之事和精神病联系起来。
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验证了警方的猜想——保姆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二阶层”理论,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客观违法,二是主观有责。
客观违法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实行了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比如保姆持刀砍人。主观有责是指,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不具备责任阻却事由,应当对违法行为负责。
对主观有责的考察,主要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对精神病人来说,他们在行凶时往往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事,同时也不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最重要的是,他们处于精神失控状态,无法控制自己不去行凶伤人。
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精神鉴定结论,保姆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状态,将免于刑事处罚。
家属维权
这个结果对胡女士和家属而言犹如当头一棒:家人为什么不能对她负责呢?如果放到社会放任自流,不是给社会造成危害,给别人的家庭造成危害吗?我们不相信她是一个完完全全没有一点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她应当赔偿她应该承担的责任。
赔偿?谈何容易。
保姆的丈夫深知雇主一家为人宽和,差点遭受灭顶之灾,他深感愧疚:“人家花了那么多钱雇你,结果受了这么大的罪,人家打我骂我我都认。”事发后,尽管家境困窘,他还是遍借亲友,东挪西凑了2.3医院。胡女士一家不接受,他便将钱交给警察。
胡女士和母亲的伤情鉴定结果显示,胡女士母亲的伤情达到九级伤残,且乃年事已高,伤后护理需格外留心。而胡女士在事发前刚刚因肺癌做过手术,此番受伤使她不得不中止化疗,病情急剧恶化,已出现肺积水症状。两人共花费各项治疗费用三十万余元。
2.3万元的赔偿,对三十余万元的医疗费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胡女士一家无论如何无法接受。
痛定思痛后,他们突然想到,需要对惨案负责的,可不止保姆一家。
事发前三个月,胡女士是从某家*公司将保姆带回家的。根据相关规定,家*服务从业者不能患有精神疾病。她相信家*公司的专业水准能够为把好职业准入关,为保姆的服务质量做担保,为此,她还花了元信息费。
而家*公司却说,按照行业规范,他们只需要保姆提供身份证、上岗证和健康证三项证明,健康检查里也只包括胸透、妇科、肝功能三项。法律并没有要做精神疾病筛查的规定。如果家*公司需要为此担责,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后任何一个单位的职工因精神疾病行凶,都可以归责于人才市场和中介公司呢?
况且,保姆上岗前已在公司培训一周,并没有发现精神疾病征兆;胡女士一家不是也说,在事发前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吗?这充分说明保姆的精神疾病具有高度隐蔽性,而他们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不应再对惨案负责。
法院判决
双方各执一词,只能对簿公堂。
在法庭之上,家*公司并不能呈出保姆上岗所必须审查的健康证。法官据此判决,家*公司对保姆的健康状况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而保姆的病历档案显示,在事发几天前,保姆家属医院取药。所取的,正是精神疾病治疗药物。这充分说明,保姆的精神疾病已经出现反复,而她本人及其家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却选择了对雇主隐瞒。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精神病患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家属应当对其尽到看护义务,不应放任其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对精神病患者造成的侵权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姆一家应当赔偿雇主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家*公司赔偿4万余元。
对于这个结果,各方只能无奈接受。
对保姆一家来说,虽然对雇主满怀愧疚,奈何实在家境贫寒,对于所要承担的巨额赔偿,就是砸锅卖铁也无法拿出。当初,正是因为家庭负担较重,保姆为了给孩子攒学费才外出打工。保姆精神病稳定之后,也是为了省钱,才不得已停药,由此造成日后病情反复。所以,虽然接受法院判决,但对赔偿也是有心无力。
对胡女士一家来说,共计十四五万元的赔偿也只够填补各项支出的一半。最重要的是,原本平静美满的家庭遭此横祸,胡女士近乎毁容,对患癌的身体造成二次伤害,日后病情如何发展还是未知数。而母亲本是颐养天年含饴弄孙的年纪,却被砍伤眼睛和手臂,落得九级伤残的下场。一家人精神和身体的双重伤害,岂是金钱能够抚平的?
而对家*公司来说,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行业规范,都没有对保姆上岗前的精神病筛查作出明确要求。对于保姆考察,公司已经层层筛查多加注意,甚至岗前培训一周,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所有注意义务,实在无法发现异常。承担连带责任,实属飞来横祸。
对此,有专家表示,为了避免这种法律风险,一方面精神病患者的家人应当对其严加看管,避免其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另一方面,家*公司应当在上岗之前让保姆去心理门诊做心理测评,筛查潜在的精神病患者。而对雇主来说,要想避免风险,可以绕开中介机构,选择从专业的家*服务公司聘请雇员制保姆。在这种模式下,保姆先作为员工与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再与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如此一来,家*公司对保姆的行为便要%负责,未来出现的所有法律风险,均可由家*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