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聂某1与段某离婚纠纷初审判决书》中了解到,被告在与聂某1结婚生子后患有分裂情感精神疾病的原告。一审法院判决:禁止聂某1与段某离婚。
根据判决,聂某1丈夫认为其与段某结婚生子,段某外出打工,春节期间回家的几天,平时几乎没有音信。女郎聂某2一直与其同居。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频繁,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无法修补。聂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人离婚;聂某2由聂某1抚养,段某每月向其支付元抚养费。
被告人争辩说,他们不同意离婚,在生产之后患上了产后抑郁,原告应该让被告看病。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聂某1经人介绍,于年与被告人段某相识并结婚,生下聂某一女。被告人因生产后精神异常,诊断为产后抑郁症,年4月9日又被诊断为情感分裂型精神病。近几年,被告一直住在娘家。
法庭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结婚并育有一女,形成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配偶双方应相互扶养,被告患病,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判决,聂某1不允许原告与被告段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