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围产期女性自我报告的失眠症状发生比例较高(约17%~62%),但并非所有对睡眠不满意的围产期女性都符合失眠障碍的诊断标准。《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thefiftheditionoftheDiagnosticandStatisticalManualofMentalDisorders,DSM-5)将失眠障碍定义为即使有足够的睡眠机会,仍存在入睡困难、睡眠维持困难和早醒,并导致临床显著的痛苦或日间功能损害。在围产期,由于受到腰背疼痛、夜尿增多、呼吸困难等躯体不适及婴儿照护需要的影响,女性的睡眠机会被严重破坏,容易表现为睡眠中断。睡眠中断与失眠障碍的临床表现相似,在使用自我报告问卷评估时,如果不考虑女性是否有足够的睡眠机会,睡眠中断可能会被过度报告为失眠障碍。这不利于对围产期失眠障碍发生情况的估计及针对异质性睡眠问题的有效管理。比如,睡眠限制,作为失眠认知行为疗法的关键部分,可能不适合睡眠中断(即睡眠机会不足)的围产期女性,相反,他们更可能从适当时间的白天小睡中获益,以控制白天的困倦。这篇年2月发表在Sleep(IF=5.)的研究基于一项在社区初产女性中开展的随机对照试验数据,在妊娠晚期到产后2年的随访中使用结构化临床访谈区分围产期失眠障碍、睡眠中断和低睡眠抱怨三种睡眠状态,探索是否在睡眠评估时考虑睡眠机会,会对围产期失眠障碍发生比例的估计产生影响。并且,比较三种睡眠状态的围产期女性在睡眠障碍严重程度、睡眠相关损害及焦虑、抑郁症状得分上是否存在差异。研究对象:本研究是对一项随机对照试验数据(比较睡眠行为干预与健康饮食干预对围产期女性睡眠的干预效果)的二次分析。研究对象的纳入标准为:①初产;②单胎妊娠;③年龄大于18岁;④具有英语读写能力;⑤能常规使用电子邮件和网络。排除标准为:①研究期间轮班工作;②报告当前严重的躯体或精神疾病(如躁郁症或精神病性障碍)或器质性睡眠障碍(如周期性肢体运动障碍、不宁腿综合征、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失眠症没有被排除在外;③服用影响睡眠的药物。研究工具:失眠障碍症状和诊断是通过杜克大学睡眠障碍结构化访谈(theDukeStructuredInterviewforSleepDisorders,DSISD)的失眠障碍模块进行评估的。如果研究对象不同时满足存在睡眠问题(如入睡困难、睡眠维持困难或早醒)、临床显著的痛苦或日间损害标准,则被划定为低睡眠抱怨。如果研究对象同时满足这些标准,且当有足够的睡眠机会时,睡眠问题仍然持续存在,则被划定为失眠障碍。相反,若没有足够的睡眠机会,则被划定为睡眠中断。评估时间点包括:妊娠28-30周(T1)、妊娠35-36周(T2)、产后1.5个月(T3)、产后3个月(T4)、产后6个月(T5)、产后12个月(T6)和产后24个月(T7)。研究结果:在妊娠期,失眠障碍和睡眠中断的发生率均较高,分别为16.0%~19.8%和16.6%~17.5%。在产后,围产期睡眠中断的发生比例在所有时间点都高于失眠障碍。如果不考虑DSM-5的睡眠机会标准,一些存在围产期睡眠中断的女性也会被认为是失眠障碍者,估计的失眠障碍发生率大约会是实际发生率的2-4倍。线性混合效应模型对治疗分配、年龄、实际和情感支持、精神健康史等协变量进行调整后的结果显示:与低睡眠抱怨组和睡眠中断组女性相比,被诊断为失眠障碍的围产期女性在失眠症状、睡眠相关损害、睡眠努力和睡眠失功能信念上得分更高;与低睡眠抱怨组女性相比,失眠障碍组的围产期女性焦虑、抑郁症状得分更高,睡眠中断组女性抑郁症状得分更高;失眠障碍组与睡眠中断组围产期女性在焦虑症状、抑郁症状得分上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研究结论:在评估围产期睡眠问题(尤其是使用自评问卷)时,需要考虑睡眠问题是否是在“充足的睡眠机会”下发生的,这有助于减少对围产期失眠障碍的过度报告。此外,围产期失眠障碍和睡眠中断都与不良的心理健康结局相关,强调临床不应忽视睡眠中断的潜在危害,需区分失眠障碍和睡眠中断并给予恰当的干预。
来源文献
QuinN,LeeJJ,PinningtonDM,NewmanL,ManberR,BeiB.DifferentiatingperinatalInsomniaDisorderandsleepdisruption:alongitudinalstudyfrompregnancyto2yearspostpartum.Sleep.Feb14;45(2):zsab.doi:10./sleep/zs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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