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现年26岁)在年幼时因遭受惊吓被医疗机构判定为精神病患者。某日,肖某由父母陪同进行散步时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造成身体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肖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了九级伤残。但因肖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属于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且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李某是否仍应向肖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就此问题小编专门咨询了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朴灿勇律师,让我们来听听朴律师给出的解答!
法律解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肖某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患有精神病,并且知道成年后也未能参加工作。但抛开肖某自身疾病的因素审查本次交通事故时,已经完全符合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李某存在侵权行为;肖某造成了九级伤残;肖某的损害结果与李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肖某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肖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李某应当在九级伤残的赔偿金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本期律师朴灿勇律师,毕业于延边大学,现任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多年来,朴灿勇律师参与并处理过多起劳动争议、工伤认定赔偿、人身伤害诉讼案件。擅长领域:劳动风险管理,劳动争议,工伤认定赔偿,人身伤害。
来源:转载于州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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