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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红谷滩杀人案:
精神病人杀人是否应该免责?
文/晏凌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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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个视频看得我难过得要死。
是南昌市红谷滩发生的一起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万某弟(男,32岁,南昌人)已被控制,作案动机仍在调查。
监控视频显示,行凶者当时冲向并排行走的三人,持刀向其中一名女子砍去。女子倒地后,行凶者仍不依不饶,一刀又一刀捅下去......
女子的同伴看到这种突发状况,想上前去帮忙又不得其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刚刚还跟自己一起并行在马路上的伙伴,瞬间倒在了血泊里。
网传此男子是因为找不到老婆,产生了厌女症,想找个漂亮女人跟自己一起死,好与自己做一对“*夫妻”。
也有人说,这个男人是个精神病人。
我为无辜惨死的姑娘感到无比痛心和惋惜。
这种事情,任你怎么小心,你都无法杜绝。
人家就是临时起意,就是想要杀一个人,而那个人,刚巧就是你。
目前,行凶者到底是不是一个精神病人,作案动机到底是不是因为要找个漂亮女人和自己做“*夫妻”,暂且没有定论。警方也没有通报结果,网友发布的截图也待核实。
但是,网络上已经掀起了这样的讨论:精神病人杀人后,到底要不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负刑事责任,谁能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我觉得这个话题,也非常值得讨论。
2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这种天经地义,对于精神病人来说,可以是一个例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若是犯了罪,分三种情况来确定刑事责任。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第二、“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只单说“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杀了人但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我觉得是非常不合理的。
早些年,我四姨她们村,就曾有一个精神病人(男)以非常残忍的手段肢解、烹饪了一个才五岁多的孩子,却因为他患有精神病,被免于刑事处罚。
孩子母亲看到精神病人家里的大铁锅里,煮着自己孩子的手,立马就晕厥了。几个月后,这位母亲因无法承受以这样的方式失去孩子,外加精神病人得不到任何惩罚,信仰崩溃,喝农药自杀。
那个精神病人,则一直活到了三十来岁,后来自己掉水潭里淹死了。他的家人,在他没死的那些年里,承受了无尽的歧视、疏远。他的两个姐姐嫁不掉,村里没有人愿意和他们来往,就因为家里有他这么个“瘟神”。
听网友们讲述自己听闻的精神病人杀人的故事,也挺惊悚。有精神病人把13岁的女孩奸杀的,有见到大姑娘就去强抱的,有一言不合就给人脑袋一锤子的........
精神病人是挺值得同情,但如果他们杀了人呢?你还同情得起来吗?
事实上,让Ta的家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一定(划重点)公平,其家人可能因为Ta,已经经受了非一般的折磨,忍受了非一般的痛苦。家里有个精神病人,家人随时可能被精神病人打死,精神病人在外头犯了事儿,还要他们赔得倾家荡产。
如果我们持“谁让他们倒霉,碰巧遇上家里有个精神病家人呢”的观点,那这逻辑又回到了“谁让被杀死的人倒霉,碰巧遇上个精神病人”上来了。
如果把精神病人集中到一个地方去生活,那么,谁能冒着生命危险来看护他们呢?看护他们产生的庞大成本由全社会来承担,那么,你我就又要上缴很多的税。
有些问题,现阶段真是很难有解。
我个人虽然是学法律的,但对“精神病人在犯精神病期间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或少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完全不认可的。理由如下:
第一、对精神病人是否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衡量标准不一。
在鉴定一个人是否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杀人的这种事情上,根本没有像1+1=2这样权威的、无可置疑的答案,不同医生去鉴定,说不定能得出不同的结果。
这种条款的存在,客观上给了很多行凶者庇护的空间。即使我相信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我也不能确保执法者公平与公正。而法律这玩意儿,若不执行到位,就是一纸毫无意义、毫无威慑力的空文。
第二、各国为了显示自己对精神病人很人道,出台类似这样的法律规定,看起来这是对“病人”的人道,但对被害者及其家属来说,精神病人杀了人却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就是对他们的不公平、不人道。
情理上,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但面临两难的伦理困境时,必得牺牲一方的利益。
既然如此,为何非得牺牲受害者的核心精神利益(杀人偿命就是他们的核心精神利益)?他们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为何还要让他们“意难平”?
说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承受的痛苦是常人想象不到,希望大家尽量不要因为精神病人一时冲动杀了人而再草草给他判死刑的,大概可能想象不到这么一层:精神病人杀人时是意识不清醒的,但是,被他杀死的人,可是在意识非常清醒的状态下,被他一刀一刀捅死的啊。
一个朋友也说,精神病人的痛苦或许常人想象不到,但是他的冲动被满足了的那种内心渴求和快感也是常人不知道的。他是释放了,但无辜的生命却也消失了。况且,他的痛苦,也不是受害人造成的啊。
第三、说得势利点,社会培养一个正常的好公民,需要付出比较大的成本和代价,他们的存在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而精神病人是整个社会的负担,甚至是威胁。
不管从哪种角度来说,都不该为展示对病人的人道,而牺牲掉无辜良民的利益。除非人类富饶、强大到可以像保护狮子、老虎一样,付出高昂的成本把他们供养起来,那么,对他们的过分仁慈就是对良民的凶狠。
这个悖论,就跟欧洲人到底要不要“圣母心”泛滥、无条件接受难民是一样的。我个人的意见是,在你没有强大、富饶到有资本做“圣母”之前,圣母心泛滥就是引狼入室、害人害己。
精神病人杀了人,也应当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想人道一点,那就在Ta再次发疯时给他实施注射死刑,这样,他们在非清醒状态下偿了债,或许痛苦也会少一点。
我能想到的对杀了人的精神病人“人道”,也就是对他们实施人道主义毁灭。
一个精神病人杀人后不需要或少负刑事责任的社会,人人自危。某些人可能还会钻法律空子,假装自己是个精神病,逃避处罚。
南昌有一年不也发生过一起精神病人跑别人家里敲门,敲开后连捅四人,导致两死两伤的案例么?好端端在家里坐着的那四个人,何其无辜?你对精神病人人道了,谁对他们人道,谁还他们公道?
3
南昌这件事情出了以后,我也一直在想一个问题:为什么女人和孩子,更容易成为无差别犯罪的受害者?
心理变态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无差别犯罪时,也倾向于去寻找那些看起来好侵犯的对象。
广州曾经发生过一起事件:一个母亲带着孩子走在天桥上,孩子离母亲才几步远,却忽然被一个轻生者抱着扔下了天桥摔死,那名轻生者随后也跳下了天桥,当场死亡。
这位母亲和孩子,跟这个轻生者素不相识。
广州某大学也曾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女生站在自习室外走廊处,忽然来了一个男的,突然把她抱起来往楼下扔,男子最后也跳楼自杀,而女生幸运地被二楼挡板挡了一下,才摔到一楼地上。经医院救治,她捡回来一条命,但已全身瘫痪。
那个男的,只是偶然来到这所大学,跟女生素不相识。其杀人动机或许不过就是他自己想死,但要找个女人来垫背。
对这类犯罪,真找不到什么有效的方法来预防。遇上了,只能自认倒霉。
而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尽量别在受害者身上撒盐。比如,孩子被轻生者扔下天桥的那个案例中,也有人不去指责那个轻生者,而是骂这个母亲为什么没能保护好自己的孩子。
这种站在上帝视角看待一切,借他人的不幸展示自己所谓聪明和慈悲的伪君子嘴脸,真是够够的了。
文章的末尾,想说个题外话。
看了那么多女性莫名其妙被杀害、侵害的新闻,有时候我会觉得整个社会对女性的某些审美,是有点反人性的。
早在远古社会,我们的祖先或许就懂得利用女性的爱美之心,一步步把她们圈养了起来。
某些约定俗成的审美体系,看着是在发现和讴歌女性的美,实际上是给她们戴上了枷锁。
比如,倡导女性要有柔弱的外表,是不是因为外表柔弱的人好欺负?
认为长发女性最美,或许是因为打架时揪头发,能一招制敌,让人动弹不得?
鼓励女性穿高跟鞋并以此为美,是因为女性穿上高跟鞋以后,不好撒腿跑?
制定一套“女性身材要前凸后翘才美”的审美标准,是为了方便他们赏玩和侵犯?
给女性买些blingbling闪光的东西(比如耳环、项链、手镯、戒指等等)穿戴在身上,本质上跟给狗戴上项圈没啥区别,主要是为了表明“这女人是有主的”?
以上揣测,当然只是调侃。但是,一旦人类参考某套标准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女性审美,你想要反抗它,就太难了。
就拿女性自己来说,也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打扮“不符合主流审美”而心生自卑。
毕竟,不爱化妆的女性被指“不尊重别人”,不爱穿高跟鞋的女性被指“没女性魅力”,头发稍微剪短点的女性被定义为“假小子”,身材肥壮点就没异性问津。
社会规范一旦形成,我们就很难做个自由的自己。
之前我也说过,为何我会觉得*对女性的审美挺另类呢?因为他电影中的女主角大多数很能打的样子,不说能保护男人吧,至少能保护自己。
这种女性审美,美国电影里呈现得比较多,比如《古墓丽影》《史密斯夫妇》《超体》等。东亚文化圈,比如韩国、日本乃至一些东南亚国家,影视作品中的女性形象大多是需要被男人保护的。
如何保护我们的女性和孩子有免予被侵犯恐惧的自由?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究的问题。
毕竟,因为长期受到“重男轻女”观念的*害,我们社会中有三千多万(保守数字)男性娶不到老婆,这三千万光棍也许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个来源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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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碎碎念念
一个网友说:我其实一直有个想法。我国许多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死者根本拿不到多少赔偿,罪犯家里也没有经济能力,为什么不售卖被判死刑人的器官,用以赔偿受害者家属……我回答,之所以不允许器官售卖,是因为担心有的人丧心病狂到为了赚钱,杀人取器官......很多问题,当真是悖论,很难有解。今天的文也只是讨论,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见解(意见不同别骂人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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