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强制医疗决定,能彻底解决精神病人的治理困境吗?
法院作了强制医疗决定后,幸朋医院接受治疗。可是,自从幸朋进院以后,没有一个亲朋好友来看过他。
新规面临执行尴尬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患者因此容易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等。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源于刑法的规定,而事实上真正实施依据的则是年1月1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然而,对于如何执行、怎样实施强制医疗却没有规定任何配套措施。
“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强制医疗的执行主体和经费保障问题。”珠海市斗门区法院法官邝占雄告诉笔者,幸朋案件判决后,医院反映的最大问题就是医疗资金问题。
幸朋入院治疗后,其家人不但没有来看过他,也未负担任何医疗费用,除了公安机关垫付的部分费用外,均由所在精神病院负担,虽然*府对此有部分补贴,但仍不足以完全解决治疗资金问题。
怀集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何莉珍也认为,我国对强制医疗的规定并不完善,比如说该由谁具体承担医疗工作,费用该由谁出,就连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许多工作人员都不清楚。
“这类案件以后还有可能发生,会给强制医疗决定执行机关带来越来越多的财*负担。”邝占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府相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和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
被忽视的庞大群体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十分有限,何莉珍指出,强制医疗程序,强调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必须达到正常人犯罪程度,且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才可以强制医疗。
对于庞大的精神病人群而言,强制医疗的作用显然十分有限。医院康复科主任陈医生介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珠海登记在册的重症精神病患者人数已有多人,像幸朋这样的外来精神病患者更是无法统计。
有媒体报道,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度精神病患者人数已超过万。
现实中,许多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一般采取一关了之的做法,尤其在农村中,极少家庭会积极采取治疗措施。“这也与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和担心无法负担高额的治疗费用有关。”何莉珍分析说。
“目前对精神病人还没有建立起制度性的医疗体系。”西北*法大学兼职研究员王学堂告诉笔者,不少家庭没有医疗能力,更多采取了“牢笼式”的手段防止他们伤人。王学堂认为,平常锁在家中无人管,实施了暴力反倒有了医疗,这是一个悖论。
“强制医疗的责任不明、经费缺乏,导致治疗随意性比较大,更多是阶段性治疗、阶段性回归的方法。”王学堂认为,让精神病人散布在社会,不啻于给了他们一张“伤人执照”。
令人遗憾的是,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晚四个多月的精神卫生法未能就司法机关决定的强制医疗的救治机构、经费人员等做出呼应。何莉珍认为,应当明确精神卫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规定的衔接等问题。
亟待社会共治
“广东属于精神病重灾区,全省重症精神病人超过万人,是全国精神病人口的1%。”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贾福*表示,在家庭和社会救助乏力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救治率仍处于低水平,“安全隐患大,亟待救治。”
“在一些贫困边远的农村地区,重症精神病人连得到救治的权利都没有。”贾福*担忧地告诉笔者,即使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重度精神病人的救治率也才40%,而首次发病的患者治愈率更是不超过30%。尽管从年开始,精神病治疗被纳入新农合报销范畴,但据了解,很多精神病人甚至连户籍都不明,没有参加新农合,当然也就无从报销。
要解决精神病人看病的问题,关键在于精神病院等治疗体系的建设。但尴尬的是,承担治病救人神圣使命的精神病院,却因为缺钱也在等待着“救治”,甚至在广东,尚有7个地方没有地市级精神病院。医院自身经济创收能力非常差,*府对精神病院的资金投入又严重不足。
而现有的精神病医疗体系中,私营化的倾向十分严重,过分追求利润也让医院的摇钱树,精神病人的处境和治疗效果堪忧。
“建议*府要主动承担起这个公共责任。”就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珠海、肇庆等地法院近日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值得期待的是,近年来,广东东莞、新会、湛江等地开始探索社区治疗模式,通过让精神病人参与社会劳动,社会功能得以慢慢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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