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经过摸排,抓到嫌疑人
5月10日早上06时43分左右,太平派出所接到报警:在紫光小区有多辆私家车被砸,车牌被扯下。接到报警后,太平派出所值班民警随即赶到现场,经初步查看,现场有2辆车牌被人扯下来扔到一边,民警随即沿四周进行查找。
经过周边走访、摸排,在其中一辆被砸坏的私家车上发现有一名男子睡在里面,嫌疑最大,派出所民警随即将该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
嫌疑人系精神病,受害车主表示不再追究
通过身份核实,该嫌疑人叫何华强(男,汉族,年9月19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举止失常,称其砸车不为偷东西,只是想进到车里去睡觉。
派出所随即联系鲁甸警方和该名男子户籍地社区,了解到该人确系精神病患者,有家族精神病史,其父亲何荣富现还住在精神病院,母亲已不在,未婚,无亲属前来认领进行监护看管。据悉,太平派出所向上级领导汇报后已将该男子送往精神病院进行看管监护。
受害车主人了解情况后,表示不再追究,自行处理维修损坏车辆。
PS: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2]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件回顾
5月10日早上,《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接到家住昭阳区紫光小区的王先生发来信息,说是清晨出门上班时,突然发现昭通际恒国际商贸城对面的紫光小区门外,停放过夜的很多小轿车统统被砸,均是不同程度受损。
当记者赶到紫光小区时,停在路边的很多辆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全没了,整片玻璃被扔在地上,散落的碎玻璃渣掉得到处都是,有的车牌被撬了下来,丢在地上,有的车内物品被翻动过,车外、车内一片狼藉。据了解,此次车辆被砸案件,共有37辆小车惨遭“*手。
车主周女士告诉记者:“早晨出来吃早点,听到门口保安人员说,门外有几十辆车子被砸坏了,周女士立马想到了自家的车也是停在门外的,跑到现场时,发现自家的车也遭此“*手”。周女士气愤的说,其实车内没有什么贵重财物,但是车玻璃被砸,是件很麻烦的事情,更何况这是才买来3个月的新车。”
“附近很多车主都知道车辆停在这里会有危险,但因为实在没地方停车,只能冒险停在这”,车主*启会告诉记者,他们也想把车停在所住小区的停车位上,可是对于一个工薪阶层的人来说,目前还没有能力买车位,有时候车子停在一路边,回来晚的话,“抢车位”大战也没了参与的份儿。
据了解,监控有拍摄记录,但是看不清人,从现场监控来看,事件发生在5月10日凌晨1:50分,出了这样的事情,张先生赶紧报了警。昭阳区太平派出所的民警也很快赶到现场,进行侦查。
据悉,砸车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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