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年9月7日,深圳龙华一名32岁的女性张玲(化名)独自在家中时将自己五个月的女儿杀害了。
年12月27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张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受精神病症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对张玲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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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的一起由产后抑郁诱发的杀婴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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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说到,大莫律师作为法援律师从9月份开始介入本起精神病人杀婴案,为张玲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直至等到12月底,公安机关终于通知大莫律师,鉴定意见出来了,鉴定机构认定张玲作案时行为受精神病症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在受援人张玲被强制羁押了天以后,受援人张玲及老公杨三终于等到了久盼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他们可以团聚了。
不过,按照法律程序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书,等待他们的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张玲从看守所释放以后,随即在家属杨三的陪同下被公医院进行治疗。
站在专业分析的角度,大莫律师也预料到强制医疗程序应该会启动。根据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强制医疗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经审理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作为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不仅仅涉及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偶尔会出现“被精神病”和“假精神病”的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指定法律援助的情况,“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大莫律师在侦查阶段对受援人张玲的法律帮助随着《释放证明书》的出具也相应终止了。只有收到新的指定辩护通知,法援律师才能有授权介入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阶段以及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阶段。
法援律师介入强制医疗案
年1月20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在接到宝安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后,再次指定由莫丽冰律师为强制医疗审理阶段的张玲提供法律帮助,担任张玲的诉讼代理人。
年1月23日,大年廿十六,大莫本来已经回了老家准备过年,收到法院通知,法官马上要跟被申请人张玲做谈话笔录,我立刻从老家赶往法院。在法院那里,大莫第三次看到受援人张玲,这次明显感到她在老公的照料下,已经好转很多。大莫通过阅卷,也更客观深入地了解了案情,对于小孩的遭遇深表同情,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案发时到现场勘查的民警会忍不住流泪,甚至有民警因为此案很长一段时间内患上了轻度抑郁症,而我也根本无法直视尸检报告上的照片。
愿死者已矣,生者节哀。
强制医疗案的审理
年2月9日,张玲强制医疗案依法在宝安法院开庭审理。大莫履行法援律师的职责,在法庭上递交家属提交的张玲医院的病历资料等35页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5页纸《法律意见书》,提出法院要根据被申请人的精神病类型、严重程度、病情发展趋势、家庭监护情况等,结合以往行为的调查、精神病专家的意见等多种信息综合判断,审慎考虑,对张玲作出公平公正的决定。
需要声明的一点是,大莫律师一直主张张玲必须要继续治疗,只是治疗的形式可以考虑由家属监护治疗。其中牵扯的案情太多,不在此叙述。
年2月15日,深圳市宝安法院作出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予强制医疗。
新规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保驾护航
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进一步防止和纠正“被精神病”和“假精神病”的问题,监督对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的行为。该《办法》第20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及时与要求约见的被强制医疗人谈话,听取情况反映,受理其控告、举报、申诉。
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及家属对于强制医疗的程序有所顾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理解的。按照法律程序,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能限制时间。当法院的强制治疗决定生效以后,要通过强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做出解除意见,法院才会做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而随着法治的进步,被强制医疗人的权益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了国家的重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向检察院反映情况的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精神病人并非可以“持证杀人"
年2月18日,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面馆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嫌疑人胡某因与面馆老板发生口角纠纷,遂持刀将老板姚某砍死,并将其头颅砍下。该事件发生后不久,又传出嫌疑人胡某持有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有人质疑,精神病人是否可以"持证杀人"?
这次案件性质恶劣,也让人们引起了对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恐慌。根据大莫律师整理的强制医疗过程图以及对张玲本案的法律分析,可以得出: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精神病人做出了危害社会的严重行为后,他们会触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可以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精神病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无法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他很大可能会面临被强制医疗。而强制医疗的期限区别于刑法上的刑期,强制医疗是没有期限的,直至精神病人康复才能强制医疗措施才能被解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特别声明
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故事情节部分虚构,法律援助过程真实,本文发布得到当事人的许可,著作权归大莫所有。大莫律师是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办案律师。
大莫天空没有留下痕迹,但我已飞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