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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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6 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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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司法精神病学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精神医学的科学知识,协助司法机关解决精神疾病患者在法律方面的有关问题,以涉及刑法、民法及其诉讼的精神疾病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司法精神病学的核心与主要任务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指受司法部门的委托,鉴定人应用临床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和经验,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疾病者进行精神状态检查、分析、诊断,判定其精神状态与法律关系。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目的是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结论仅仅作为法律的证据之一,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采纳与否。《百年“精神病司法鉴定函”引起的探究》一文值得认真阅读,学习历史,了解历史,不仅仅是知道历史上的人和事,以及过去发生过的史实,更应该要从这些史实中吸取失败的教训,从而创造出更辉煌的今天,并为之奋斗。

一次偶然的机会拜读了“年(民国五年)京师高等审判庭字第伍号《关于该厅现审理案内其被告有精神病现已如常人,请令疯人院医师鉴定函》一文”。由于目前对北京疯人院创建日期尚无定论,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早期状况未见述及[1][2],因此很感兴趣,值得依此进一步认真探究。

一.原文摘要

该文(全文共7页,字,毛笔书写,文内多有重复—笔者注)收藏于京师警察厅编存文卷,中华民国五年九月第五号(档号:J--)。由京师高等审判庭致函京师警察厅:“……现在审理案件内某被告人犯罪当时系有精神病症,而察该被告人现在精神已如常人并无他异,究竟该被告人从前是否得有精神病症于审理关系至为重要极待考察,贵厅(京师警察厅—笔者注)隶属之疯人院必有专门学术医士足膺鉴定之任相应函请……”。京师警察厅回复:“……本处(京师警察厅司法处—笔者注)医院医员能否鉴定刻日见复,医院医员复称,如来函所称情形须专门医士考查其人体质,详细研究,方可断定,两院中西医员均无具有此项专门学术,本厅所属疯人院现无此项人员,不能鉴定。函复贵厅查照,此致……”。

二.《鉴定函》引起的探究

《精神病学》认为年北京建有精神病院,医院院史指出年北洋*府京师警察厅创办的“疯人院”是其前身,我国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始于何时,由哪个部门管理和实施更少史料[1][2]。仅就百年“精神病司法鉴定函”一文本身来看内容比较简单,但若由此探究其来龙去脉则意义更为深远。本文着重所涉:京师警察厅、疯人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三个内容试作探究和延伸。

(一)京师警察厅:

清末以前,维持北京社会秩序主要由步*统领衙门、五城兵马司和顺天府三个机构完成,这三个机构职责和范围多有重叠交叉常有冲突。年八国联*入侵北京,市内秩序混乱,外国*队办起“安民公所”临时维持治安。年“和议”后,外*逐步撤离。年清*府建立北京内、外城巡警总厅承担其责。年辛亥革命中华民国建立,年1月北洋*府根据“新*”需要在内、外城巡警总厅基础上合并改设北京警察机构,成立京师警察厅,职能广泛人员众多有警员人,(当时北京市人口总数人),主要负责北京市社会治安、风俗改良、户籍调查、建筑营业、交通秩序、公共工程、消防、公共卫生、医院及恤贫救济等。设有总务、行*、司法、消防、卫生五处,每处管辖三科。其中疯人院属京师警察厅司法处第二科管辖(不属卫生处管)。当时疯人院主要是收容管理精神病人,与贫民教养院、游民习艺所、贫儿半日学校、济良所、妇女习工厂等同属京师警察厅附属救济教养机构。年民国*府迁都南京,6月北京改为北平特别市,8月京师警察厅改为北平市公安局,北平市*府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增设了社会局、公共安全局、财*局、公用局和卫生局等,疯人院脱离京师警察厅改隶社会局领导[3]。

(二)北京疯人院

已有资料显示我国《皇帝内经》已有诊治精神病的描述[1],南宋在一千多年前建有养济院开始收容智力、精神残疾流浪者[4],显示我国精神医学发展的历史并不晚于西方国家。元代把养济院作为一项制度推广到全国各地,明代延续了元代的做法,在洪武初年就下令天下置养济院,收养孤贫残疾无依之人,其中包括智能、精神残疾流浪者。清*入关后即开始恢复和整顿原有养济院,清朝沿袭明制在明代养济院的基础上进行了修缮改置和扩建,顺治五年(年)11月清廷发布上谕,命各地发挥养济院的作用,加强管理。《皇朝*典类纂》明确规定收治三原则(州县设置、原籍收养、完全官办),乾隆三年山东已建有养济院30余所,收容贫病流浪者人,次于同期直隶的人。清代雍正年间逐渐出现由官民士绅捐建的普济堂填补了养济院的不足[4][5]。

北京广宁门外的普济堂建于清康熙四十五年(年),得到康熙皇帝赏识,赐御书“膏泽回春”匾额嘉奖,影响全国。雍正三年(年)雍正帝上谕命令各地一律设立普育二堂,很快得以在全国迅速发展[4][5]。但以上养济院、普济堂是否能定位于精神病院尚需进一步认定统一,因为他限于客观现实将精神智力残疾流浪者与其他贫困流浪人士合并在一起收容,设施简陋破旧,管理疏漏,虽然也有较简单的中医药治疗,但疗效一般不能满意[4][5]。

年(光绪34年)清*府陆*部拨银元元,在北京石碑胡同建贫民教养院(属普济堂一类),附设疯人院设施和管理明显提高:“专收疯疾之人”,“勿使外出致生命危险”,“人各一室、勿令杂居”、住室“户牖牢固”、“墙壁尤宜坚厚”、室外“勿使有喧闹及震惊之事”,每日疯人“室外散步一、二次,以吸收空气”,“出室时宜有人护随”,“饮食宜予色味平淡之品以资调摄”。年该疯人院疯癫人数为男人、女41人。年2月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察厅,“疯人院”改由京师警察厅管理。年疯人院脱离贫民教养院独立,“置管理员一人,办事员二人,医士二人”。年1月疯人院迁入北京北城宝胡同玉皇痷,更名为“北京疯人收养所”,不仅规模扩大,收养条件亦有所改善,分男,女2院,增设接见室、看守室、优待室。年6月北平市*府成立,疯人收养所改由社会局管理,委任赵吉元任所长。年病人不断增加(达人),年魏毓麟从医院任神经精神科副教授,年10月魏毓麟兼任北京疯人院院长,并促使该院与协和医学院达成合作协议,引进西方精神医学先进理念和管理方法,医疗条件和学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年7月疯人院改由卫生局管理。年更名为北京市精神病院(即现医院)[3][4][7]。年美国神经精神科医师伍医院担任神经精神病副教授,年开设神经精神病学课程,医院正式建立了神经精神科,年美国医生雷曼医院神经精神科接替伍兹担任主任、教授,并培养了多位我国神经精神病学第一代精英,年因太平洋战争爆发,日*侵占北平,协和医学院被迫停办。年8月许英魁教授被聘为北京大学医学院神经精神科主任、教授,年末在万福麟旧宅设神经精神科门诊、病房,床位20-60张,(即现北大精神卫生研究所)[5][6][7]。

(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

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也有漫长的发展历史[8],公元前4世纪就有精神病免除刑法的思想。年英国“野兽条约”认为疯狂的人其行为类同一头野兽,故可免于治罪。年《麦克纳顿条例》成为全世界公认的从轻处罚精神病人治罪的法则。中国西周《周礼》记载司刺三赦之法,规定蠢愚者从轻或免罪。北齐“刑法志”、唐代“唐律”规定若精神病人在犯罪时精神有障碍,而案发时精神已正常,则按其犯罪时的精神状况予以优待。若犯罪时精神正常,但案发时出现精神障碍,则依案发时的精神状况亦给予优待。年民国时期中国的《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精神耗弱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8]。新中国成立后各项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改革开放以来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愈加规范。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很大成绩。

我国正式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始于何日记述不多,郑瞻培提到20世纪30年代法医先驱林几教授《法医学讲义》有“精神病鉴定”一章,……年成都地方史料有一例精神鉴定为“神经衰弱”。年中期我国南京、北京、上海、成都、长沙等地陆续开展了精神医学司法鉴定[9]。因此本文述及的百年“精神病司法鉴定函”确为一份重要文献。虽然当时京师警察厅回复“两院中西医员均无具有此项专门学术,所属疯人院现无此项人员,不能鉴定……”。但说明确有此事,但为什么说“无具有此项专门学术”“无此项人员”原因诸多,既可能限于学术水平,也可能另有客观原因。例如案件的复杂性,提供资料的全面性可靠性等。至于期间疯人院是否做过其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当时北京有几所精神病收容治疗机构等也应进一步澄清,可惜现有资料尚无法判断。

而“鉴定函”中提到“医院”及“两院中西医员均无具有此项专门学术”,笔者理解判断其所指为当时属京师警察厅管辖医院,而并非精神病院。

从现今各地实施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来看,该类鉴定已属常规,可根据鉴定当时的检查去推断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只要调查材料充分可靠,被鉴定人检查合作,一般可以取得正确结论。

事情已过去一百年,回眸我国精神医学发展走过了古代(自《皇帝内经》到南宋),近代(自南宋到清末),现代(清末以后)三个发展时期,虽然曲折坎坷,但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逐步健全以及同道们的辛勤努力成绩令人欣慰,相信美好的未来一定很快可以到来。

(本文得到范庭卫先生指导帮助特致谢)

参考资料

[1]沈渔邨《精神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年10月第一版:1-4

[2]陈一鸣《北京现代精神医学早期的追索》,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1),70

[3]丁芮《北洋*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年11月,第1版,5,

[4]王林《山东近代救济史》,齐鲁书社,.12,第一版,6

[5]陈一鸣《从养济院、普济堂到精神病院》,精神医学杂志,27(3),

[6]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中国书店出版社,,1,-

[7]范庭卫《从收容到科学治疗》,中华医史杂志,,11,43卷(6),-

[8]胡泽卿《法医精神病学》,,7第三版,16,22

[9]郑瞻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10,第1版,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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