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法医精神病学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医院进行。”这二条规定,说明了三层意思:1、鉴定专门性问题须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即法医学鉴定与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二类不同性质的专门性问题。2、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一样,都属于医学鉴定中同一等级的不同学科;3、《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精神病医学鉴定由省医院进行,说明精神病医学鉴定的特殊性、复杂性,法律对它的技术要求是极其严格的。2、学科名称与学科基础:法医学是一个交叉学科,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人身伤亡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自身是一个交叉学科,但它并不是与精神医学交叉;法医学也不研究精神医学问题。边缘学科,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问题的一门科学。边缘学科的名称命名原则有二条:1、从属关系,即利用从属学科的理论和技术解决本学科的问题。如中医精神病学,就是应用中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解决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问题。2、交叉关系,即利用某一学科的理论和技术解决另一学科的问题。如社会精神病学,就是从社会学、文化差异研究精神疾病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如果认为“法医精神病学”从属于法医学,那么从学科的基础来看,该学科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司法精神病学”较符合以上命名原则。3、鉴定任务:法医学的鉴定任务,包括勘验现场、检验活体、尸体、物证、*物,审查其它有关医学方面的材料。鉴定任务,旨在解决与刑法、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的问题。主要进行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4、鉴定检查手段:鉴定可借助现有的几乎所有的医学、生物学、化学的检测手段。鉴定主要靠临床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包括社会调查和特定的精神检查。迄今为止,世界上尚未发明能够检查精神活动内容的科学仪器,而主要靠鉴定人丰富的精神医学知识和经验,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扫描式的精神检查和心理学检查。5、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是技术性结论,如作为伤害案件证据链中的一环,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而发挥证据作用,证明作案行为的发生,或者为案件侦查提供依据。鉴定意见,是对法定能力的鉴定,影响案件性质。一旦采信,便产生特殊的法律效应。如实施杀人行为者被鉴定为无责任能力,则很可能免于刑事处罚。6、与了解案情的关系:为了保证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应回避了解案情,在不了解案件具体情节的情况下作出的结论,才具有科学的客观性。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鉴定人了解了犯罪分子使用的凶器,法医检验活体的鉴定结论就缺乏客观性。鉴定与案件具体情节的关系密切,必须了解案情,以确定精神状态与作案行为的关系。7、鉴定检查思维方式的不同:法医学鉴定须有比较直接、直观的客观依据,鉴定检查思考的是现实层面问题;精神现象复杂、层次多,难以识别。如被鉴定人胡语乱言,有可能只是故意伪装精神病。坚决否认自己有精神病,有可能是企图隐瞒自己有精神病,或者不能认识自己有精神病。鉴定检查思考的涉及现实和非现实、生物性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意识和潜意识多层面问题。8、法律关系鉴定:法医学鉴定人身伤害时,躯体损伤与暴力之间往往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易于理解。鉴定精神损伤时,精神损伤与始发因素间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1、直接因果关系;2、间接因果关系,包括(1)诱发关系:也称诱因;(2)辅助关系:也称辅因;(3)转因关系:(4)转嫁关系:也称置换关系。3、无因果关系。可见,涉及精神损伤鉴定时,鉴定人的医学背景、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临床经验、检查方法、学术观点等不同,鉴定结论往往也不同。9、鉴定人的基本素养与资质管理资质:法医学专业培训和相关知识管理:公安和司法机关资质:具备精神病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操作的严格训练,以及丰富的精神医学相关知识和长期临床实践经验管理:国内年成立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组、按照两院三部暂行规定、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直至年(2.28决定实施);美国法庭心理学委员会(AmericanBoardofForensicPsychology,ABFP)和美国精神病学与法学会(AmericanAcademyofPsychiatryandLaw,AAPL)通常负责资格认证。三、学科名称名不副实带来的不良影响学科名称的误用导致人们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学科属性的误解和鉴定实践的混乱。如近二年来,有些地方的法医在不具备基本的精神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精神病鉴定的法律用语都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作精神障碍者法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有的法医做精神损伤者的精神、智力伤残程度的司法鉴定中,存在严重偏差;有的地方的法医机构甚至在自己制订的“法医鉴定标准”中随意添加“类精神分裂症”、“类抑郁症”…….等精神病诊断条目,试图用法医鉴定标准的方式确认不具备精神病学专门知识的法医鉴定人对精神病鉴定的资格。这样下去,不仅给我国司法鉴定带来更大混乱,而且给某些利用法医鉴定“寻租”者提供方便之门。不可否认,我国司法精神病学起步较晚,法医学对该学科的发展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司法精神病学并不从属于法医学,二者之间差别巨大;错误命名不仅在实践中带来混乱,而且也是对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半个多世纪工作的否定。四、正确规范学科名称的建议我们认为,正确规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分类和学科名称,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学科发展的基础;2、学科的研究对象、任务和方法;3、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之间的交叉关系;4、与国际接轨。众所周知,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问题的一门科学,它的本质是临床精神病学(精神医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临床精神病学是司法精神病学的基础,心理科学、行为科学、犯罪科学与司法精神病学有密切的关系。它的学科的任务、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临床经验、检查方法与法医学截然不同。“司法精神病学”这一学科名称能够与国际接轨。著名法学教授徐立根曾介绍,国际法庭科学协会明确地将司法精神病学与法医学并列为法庭科学中同一等级的不同学科。徐立根指出,我国的“司法鉴定”一词是上世纪50年代从俄文翻译过来的,而俄文“司法鉴定”一词,实际上也是从英文ForensicScience翻译而来的。其实质是“法科学鉴定”的意思。国际上通用的“法科学”(ForensicScience)这个名称,是上世纪40年代末开始使用的。最早被译成中文是“法庭科学”,后参考“法医学”译名方法,改译为“法科学”。在美国,广义的法律精神病学是“ForensicPsychiatryandLaw”,而“ForensicPsychiatry”和“LegalPsychiatry”都认为是狭义的概念。在社会科学词典“司法鉴定”词条中,司法鉴定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理化鉴定、刑事技术鉴定……”可见,这些学科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可见,“法医精神病学”是个极易引起歧异理解的名称。毋庸置疑,如果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作为“法医”,医院的临床实践,他们就将无法发展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以适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因此,坚持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长期沿用和社会公众熟悉的“司法精神病学”这一学科名称,不仅有利于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学科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排除由于错误命名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混乱,有利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的科学管理。原载:1、中华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学组(第10次全国学术会议,广州)论文集,年度,17-、刘小林。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学科名称和属性的思考。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34(11):—.3、刘小林。时代呼唤统一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标准。证据科学,,16(4):-.北京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历史片段
孙东东:精神卫生法四大亮点精彩回顾:
1、家真的不再安全了吗?
2、如何理解安全与尊严之间的关系?
3、不能忘记的开拓者——嘉约翰医生与广州惠爱医癫院
4、精神病人杀人不需要偿命吗?
5、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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