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乌兰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可依法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该院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年某天处于精神分裂状态的傲某在乌兰县某居民小区与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常某争吵,傲某幻想常某曾经殴打自己,遂用手勒住常某脖颈将其摔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常某脸部、胸部,脚踢常某腰部、腹部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傲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常某左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经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傲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受精神病影响,无刑事责任能力。乌兰县公安局向本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建议对傲某强制医疗。乌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审查司法鉴定意见、医院住院部调取傲某就医的精神病病历、询问医护人员、询问傲某的法定监护人等一系列工作后,认为傲某确实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疾病,其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遂向乌兰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支持申请已决定对傲某进行强制医疗。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的双重关怀,又能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我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开始于年4月,年1月经省司法厅审核批准成立了“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受理全省及周边各兄弟省、区、公、检、法、司委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在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的领导和指导下,鉴定所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年荣获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鉴定所现有10名工作人员,其中:主任医师6名,副主任医师3,均获得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执业资质均符合规定要求;到目前为止,累计鉴定各类案件余例,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未出现错鉴情况。鉴定意见书采信率较高,树立了良好的社会现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受到各级公、检、法、司部门的好评和肯定。开展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服刑能力、受审能力、诉讼能力、性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精神障碍因果关系鉴定、精神医学鉴定、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问题进行鉴定。
(二)法学临床鉴定: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主要内容包括:精神损伤与疾病和健康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精神和智能伤残)判断、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精神和智能伤残)判断、劳动能力评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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