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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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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