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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9 1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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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引言

故意伤害罪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条,作为一名专业刑事律师,笔者曾担任过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代理人,也曾担任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人,笔者现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就故意伤害案件不起诉情形进行检索归纳,并整理成文,以供参考。

第二部分法律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二、不起诉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部分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分析

1.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肇铁检公刑不诉〔〕Z1号。不起诉理由: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检察院不起诉分析:年5月3日17时许,被害人熊某某和王某某、伍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海口火车站出站口连廊内因拉客住宿原因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熊某某被王某某、伍某某打伤右眼,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熊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认定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笔者分析:以笔者亲办案件为例,笔者当事人与两名朋友在白云区某出租屋内饮酒,酒后与其中一名朋友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倒地,导致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但当时出租屋内没有监控,证人陈述没有看清事发过程,白云区检察院直接不批捕,随后当事人找到笔者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故意伤害案非常常见的不起诉理由,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发生过程和持续时间短,在现场没有第三人见证或监控录像还原的情况下,往往无法确定受伤的原因及故意伤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出于谨慎起见,大概率会不批捕,即使批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2.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长铁检诉刑不诉〔〕Z3号。不起诉理由: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院不起诉分析:年11月17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益阳火车站第一候车室候车时,因被害人胡某某未经允许使用其放在手机加油站的充电器,与胡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胡某某面部,导致胡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就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笔者分析:针对造成伤害后果未达到重伤的案件,尤其是轻伤二级案件,如能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对案件事实清楚,起因经过没有争议,在事实及证据上没有无罪空间的案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在此基础上与检察官就认罪认罚作出不起诉处理进行协商谈判,往往可以取得较好的审前辩护效果。

3.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穗南检公刑不诉()8号。不起诉理由: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检察院不起诉分析:年3月20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因怀疑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向公安机关告密,遂伙同吴某乙(因在本案中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处罚)、李某某(另案处理)到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租住的出租屋门前。吴某乙去至上址后暴力踢门并大声呼叫,扬言要打死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惧怕被对方殴打,故携带剪刀出门用于防身。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出门后即被吴某乙殴打头部,后被被害人陈某某和李某某扯住头发按在地上拳打脚踢。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基于自卫,拿出剪刀向对方挥舞,过程中刺伤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腿部、腹部、手臂等部位。被害人陈某某用凳子和铁桶砸向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欲逃跑,却被吴某乙继续追打。后因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自己受伤,医院治疗。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当即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轻伤二级的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朱凤山故意伤害案(检例第46号)、候雨秋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的指导要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笔者分析:从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于欢辱母杀人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之后,两高一部发布了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放宽”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是大势所趋,有死有伤必有犯罪的现象得到极大的改观。因此,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有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并且理据充分,案件在审前顺利解决自然是水到渠成。

4.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廉检公诉刑不诉()66号。不起诉理由: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不起诉分析:年12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怀疑其母亲蓝某某要*死其,便殴打其母亲,其父亲陈某乙前来阻止,陈某甲又将陈某乙推倒在地,并用脚踩陈某乙的胸部和用拳打陈某乙的肩部。当天下午2时许,陈某甲因怀疑村干部陈某丙要与其父母合谋害其,其持一把菜刀追赶陈某丙,陈某丙见状逃跑,其便持菜刀乱砍陈某丙小汽车的挡风玻璃。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甲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虽然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行为,但是陈某甲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笔者分析:近期笔者也在办理一起涉精神障碍患者的故意伤害案,经笔者团队申请精神病鉴定后,当事人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复发性躁狂症,处于发病期,办案机关考虑到被害人达到重伤二级,且嫌疑人释放后会有安全隐患迟迟不敢取保,但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至少为后期的量刑协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在实践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过往精神病史或者家族精神病史,均可积极申请精神病鉴定,但如认为案件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则优先考虑要求撤案,避免因精神病鉴定被变相延长羁押时间。

5.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坦白、认罪认罚、因家庭矛盾纠纷偶发、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

检察院不起诉分析:年4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家中,因琐事与其丈夫王某某发生口角冲突,继而持水果刀捅向被害人王某某的腹部,致其多处小肠破裂(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有显著的行为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自愿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表示谅解并申请撤销案件。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坦白、认罪认罚、因家庭矛盾纠纷偶发、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笔者分析: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故意伤害案件相较于其他故意伤害案件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大部分是由家庭琐事引发,被害人追责的意愿不强烈,谅解的可能性大,且法不外乎人情,此类案件容易取得办案机关的同情。笔者近期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就发生在父子之间,与办案机关沟通过程中,办案民警与检察官也向笔者坦言,此类案件但凡是没有达到重伤都可以考虑撤案、作不起诉处理。因此,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故意伤害案件,要尽早与办案机关沟通取得办案机关的理解与同情,争取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

第四部分总结

故意伤害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相对较高,此类案件只要未造成重伤的后果,不捕不诉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律师介入越早,解决的可能性越大,如果错过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关键节点,后续辩护的难度将显著增大。

end

作者:华南虎刑辩谢世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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