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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执业医师注销注册的情形
题眼:①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处罚的,
④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不合格
⑤中止执业满二年。
考点:变更注册和异议
题眼:不予注册、被注销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的15日内上诉。主管部门将会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考点:医师的权利和义务题眼:医师权利(应该得到)
①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②照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③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⑤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题眼:医师义务(应该做到)
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
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考点:考核和培训
题眼: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府部门委托的机构考核;
题眼: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
考点:医师的法律责任
题眼: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速记:试验治疗、违规造假(违规造假=技术违规、药械违规、签字和文件造假)、泄密牟利、不调不报;医疗事故、抢救延误。
题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行医范围
题眼:执业助理医师:乡镇以下的可以自己做主。
题眼:超范围行医:超出执业范围,如影像干口腔。
题眼:不属于超范围行医:紧急情况。
考点:医疗机构
题眼: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机构。
考点:医疗机构的校验
题眼:医疗机构床位不满张每年校验1次;大于张每三年校验1次。
题眼: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考点: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题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 挂于明显处。
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核准登记的;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
佩戴标牌上岗:姓名,职务/职称;
危重病人应该立即抢救,条件不够应及时转诊。
手术、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考点:法律责任
题眼:逾期不校验《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其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许可证》。
题眼:违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题眼: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题眼: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题眼: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处分。
考点:医疗事故概念
题眼: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全部医务人员。
考点:医疗事故分级和依据
题眼:①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
②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题眼:记忆:1死2中3轻4伤
考点: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题眼: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科室里医疗有争议向科主任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部门报告的情况是: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成为2级以上事故的
②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考点:医疗事故鉴定要求
题眼: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考点:尸检
题眼:患者死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题眼: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题眼: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部门:医学委员会。
考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题眼:①抢救垂危患者生命;②患者体质特殊;③无过错输血;④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⑤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题眼: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内。
考点:医疗事故赔偿
题眼:赔偿分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调解书)、诉讼解决。
题眼: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30年;60周岁以上15年,70周岁以上5年。(最高75岁,最长3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题眼: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题眼: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考点: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题眼: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
题眼: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
题眼: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题眼: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考点:医疗损害责任赔偿
题眼: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机构赔偿责任。
题眼: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①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题眼: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题眼: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
考点:紧急情况医疗播施的实施
题眼: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填写与保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考点:病例资料
题眼:查阅与复制患者要求査阅、复制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考点:对医疗行为的限制
题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考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题眼: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题眼:①严重遗传性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麻风病。
③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躁狂抑郁等重型精神病)。
题眼: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考点: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题眼: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考点:终止妊娠的程序
题眼:经本人同意,接受免费服务。
考点:技术鉴定
题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设立鉴定机构。遗传病诊断人员:需要省级卫生行*部门考核。
考点:法律责任
题眼: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
题眼: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考点:传染病防治
题眼: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考点:传染病的分类
题眼:①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h汇报)
②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氏菌病、淋病、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③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疮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题眼:甲型H1N1流感、非典、肺炭疽等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预防、控制措施。(2h汇报)
考点:医疗机构
题眼: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题眼: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考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
题眼:疫情报告遵循原则:属地管理。
题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题眼:传染病---疑似,尸检:不需签字。
考点:艾滋病防治
题眼:艾滋病防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题眼:不歧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
题眼: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考点:艾滋病预防与控制
题眼:艾滋病监测《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题眼: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群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
题眼: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信息等。
题眼:采集标本管理:采集或使用人体器官或骨髓等之前要进行艾滋病检测
考点:艾滋病治疗与救助
题眼:防治义务:不得拒绝治疗;
题眼:告知义务: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
题眼:预防母婴传播: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孕妇及其婴儿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
题眼:防止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操作,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
考点: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
题眼: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管理制度,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未对艾滋病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考点:1小时报告
题眼:如发生下列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
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③发生传染病菌种、*种丢失的;
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事件的c
考点:2小时报告
题眼:①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
②接到报告的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
③县级人民*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府或者上一级人民*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汇报。
考点:报告原则
题眼: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瞒报突发事件。如有发生,对个人或单位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题眼: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通报。
考点:药品
题眼:药品是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考点:假药
题眼: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被污染的;
④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⑤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考点:劣药
题眼: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考点:医疗机构制剂条件
题眼: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题眼:医院机构制剂需要省一级批准,医院销售,不能投入市场。
题眼: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部门报告。
考点:《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题眼:工商局对医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回扣),处1万以上罚款20万以下罚款。
题眼:情节严重的药监局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题眼:医疗机构负责人由卫生行*部门行*处分,严重的吊销执照。
考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题眼: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考点:麻醉处方
题眼: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考点:第一类精神药品
题眼: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
考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题眼: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题眼: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在本医疗单位使用,不对外销售。
考点:《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题眼: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题眼: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题眼: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处方
题眼: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题眼: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题眼:空白化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考点:开具处方要求
题眼:处方当日有效,一般不超过3天。
题眼:普通处方不超过7日量。急诊不超过3日量。
考点:处方保存
题眼:保存期限---1年;
题眼:第二类精神药—2年;
题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年。
题眼:助理医师处方权 医院以下有用。
考点:麻、精一
题眼: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考点:血站
题眼:血站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或者省级卫生部门批准。
题眼:特点:安全,卫生,便利。
题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
考点:献血
题眼:年龄18—55岁,自愿献血。
题眼:血量:ml--ml,间隔不少于6个月(一年2次)。
考点: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考点:择期手术最好的方式自身储血
考点:血站法律责任
题眼:血站违反有关操作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题眼:出售血液处10万以下罚款。
考点:放疗管理分类
题眼:四类:放射治疗、核医学、介人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考点:执业条件
题眼:开展放射疗的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②具有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③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④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⑤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题眼:安全防护装置、接射检測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①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③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考点: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
题眼:①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④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等。
考点:放射检查的原则和实施
题眼:①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放射;
②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③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④应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⑤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考点: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题眼: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题眼: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题眼: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①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置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傲和健康档案;
⑤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⑥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考点:抗菌药使用及管理
题眼: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题眼: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为以下三级:
①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②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a.具有严重或明显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b.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c.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d.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考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题眼: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
特殊
①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②具有中级职称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③具有初级职称的医师、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题眼:抗菌药物的越级使用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考点:监督管理
题眼: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题眼:对开具抗菌药物超常处方医师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题眼:取消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形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①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②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④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⑤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社会利益的。
考点:抗菌药物管理中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题眼: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责任由省级以上地方生行*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题眼: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定的法律责任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②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③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题眼: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考点:输血
题眼:输血需要在治疗同意书签字;
题眼:输血之前交叉配血。
考点:保存
题眼:2-6℃冰箱,至少7天
考点:特殊情形
题眼: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场。
考点:用血相关规定
题眼: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题眼:《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故临床用血交付费用不包括献血员补偿费。
考点:精神障碍的治疗
题眼:应实行自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住院治疗:①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②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住院治疗需经监护人同意。
题眼: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考点:精神障碍的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
题眼:《精神卫生法》规定承担精神障碍患者再次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人数是2人。
考点:《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题眼: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主管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题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岗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停1-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①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②对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③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④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⑤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⑥侵害精神障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⑦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考点:移植器官
题眼:包括心、肺、肝、肾等
考点:器官捐献年限
题眼:未满18周岁公民不能捐献
考点:违反规定的处置
题眼:医疗机构:3年内停业,医务人员: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
考点:疫苗的分类
题眼:第一类疫苗是指*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免费给儿童预防接种。为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医疗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员应当相互配合。
题眼: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考点: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
题眼: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题眼: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
题眼: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考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题眼: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题眼: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①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受种而造成的损害;
③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的损害;
④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尔发病;
⑤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情况,接种后原发疾病急性复发或病情加重;
⑥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小部分人不适,导致集体都感觉不适)
题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考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与赔偿
题眼: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取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财*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考点:《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题眼:疾病预防技制机构的法律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①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②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③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题眼:接种单位的法律责任: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①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②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③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④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⑤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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