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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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8 18:55:00

导读

近日,一起医疗纠纷终审判决结果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北京一法院终审判处当班护士杨某犯医疗事故罪,医院已与家属达成协议,向其做出50万元赔偿,医院开除,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事件经过

24岁的罗某因精神受到刺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也就是需防其冲动、需要巡视。

住院当晚,因罗某拒绝服药打针,护士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被绑的罗某后又吵又闹,医师就给其注射了10mg安定。次日早晨6点10分,罗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经查,罗某的死是被同室39岁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而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医院出具的特护记录显示,杨某的前一班护士对罗某都有详细且明确的护理记录,但从当晚1点半杨某接班以后,就没有任何关于对罗某的护理记录,杨某一晚上都没有对罗某进行过巡查,也没有按规定护理。

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对此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检察机关认定,虽然罗某的死亡是由另一位精神病人造成,但医院也存在管理不当和严重失职,需承担次要责任。而杨某身为当晚值班副班护士,医院承担巡视、护理职责,其严医院没有履行好保护患者安全职责的表现之一,与该死亡结果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涉嫌医疗事故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不起诉。但患者家属却不这样认为,反复向法院上诉,认为对杨某的处罚过轻,要求给予其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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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反思

此案终审判决最终维持原判,笔者为事件中的护士松一口气。但是,此次事件反映出的护士巡视问题不容忽视!护士巡视病房是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发现、处理病人病情的有效方式。临床上,要求按照护理级别巡视病人,早期的标准是一级护理15-30分钟巡视一次,二级护理1-2小时巡视一次,三级护理每3-4小时巡视一次。近几年,规定一级护理可每小时巡视一次。笔者认为,患者的巡视时间应依据其病情、治疗情况和生活自理情况,由责任护士评估决定。责任护士是最了解患者病情的人,应有计划地安排对自己负责患者的巡视工作。同时,不应机械按照规定时间巡视,应把巡视工作融入正常的治疗护理工作中,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灵活进行巡视。笔者对《唤醒护理》书中的一个事例记忆犹新。一位突发心脏病的患者住在一个六人间的病房里。当日,一名护士给病房中一名患者打针输液,完事后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习惯性地问了一下其他人有没有不舒服的感觉。当时其他人都用不同方式回答说没事,只有一名病人侧卧不动,没有任何反应。该护士立刻绕到病人面前,发现他口唇颜色灰白,眼神萎靡不振,一摸脉搏,非常微弱。她忽然想起这名患者有心脏病史,于是立即为其输上氧气,帮助病人平卧,同时用呼叫器让另外一名护士汇报科主任。赶到现场的科主任,迅速找来同楼层的心脏内科医生。就在科主任去找心脏内科医生的同时,护士搬来心电图检查设备。心脏内科医生查心电图,显示患者的ST段下降两个格,诊断为严重的心肌缺血。医生立即为病人口服和静脉输入硝酸甘油。用药后病人很快恢复。这个病人当时为一级护理,按常规一个小时巡视一次。幸亏那位护士打完针没有迅速离开,而是顺便问问大家的情况。要是等到一小时后再去探望,他很可能已遭遇不测。病人的病情具有个体性,有时候完全无法预料,护士对病人和病情的观察评估就显得异常重要。像上文中罗某被同室病友扼死的例子,还有一些患者跳楼自杀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即使护士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巡视,可能也无法避免事情的发生,但是,一旦拿不出巡视的证据和记录,即使长一百张嘴,也说不清了。何况换个角度想,如果护士真的按照规定时间巡视,同时在巡视时不是走过场,摆样子,很有可能会及时发现出事的征兆,避免意外的发生,是多么有意义的功劳!大多数患者意外常在夜间发生,因此夜班护士巡视病房是否到位应是临床护士和护理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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