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府普惠利民产品:可用深圳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购买的“百万医疗”商业保险。
2、性价比超高:全年龄段统一定价,保费低至0.92元/天,最高可享受每年万的保额。
3、投保门槛低:投保无年龄限制,无职业限制。为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量身定制,仅除外8种严重疾病患者。
、保期长:市场首款可一次性保障6年的百万医疗产品,保障更可靠,年保费低至仅元。
5:医疗费用覆盖广:不限医保用药,涵盖深圳医保目录内外医疗费用,且拓展33种特药报销。
注:必须要有深圳医保的群体才能享受哦、
购买链接
深圳市医疗保险*策解读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个人账户满足以下投保条件的,可为本人或其已参加了深圳市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购买专属医保险。1.个人账户投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的,可将个人账户中不高于积累额30%的部分用于购买专属医疗险。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后,其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同一医保年度内,同一医保个人账户累计可用于购买专属医疗险的金额不超过元。产品亮点(一)让利普惠
深圳专属医疗险是一项*策性保险项目,产品定价最大程度上让利于民,使广大参保人能够以“低保费享受高保障”。不限年龄,只要是深圳医保参保人老人小孩都可保。全年龄段统一定价,保费最低低至0.92元/天,最高可享受每年万的保额。
(二)保障全面
深圳专属医疗险与深圳基本医保、深圳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紧密衔接,共同构成深圳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三支柱,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最全面的保障。一是医保目录内外全保障,医疗保障涵盖深圳医保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及深圳医保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进口药品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等各类医疗费用;二是在深圳市重特大补充医疗保险的13种特药基础上,额外增加20种特定药品保障,满足多种重大疾病治疗需求;三是抗癌新技术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万元,还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关怀津贴1万元,为癌症治疗保驾护航。
(三)缴费灵活
深圳专属医疗险分6年期和1年期,参保人可灵活选择。1年期产品在生效日期起3年内保证以首次投保时的费率续保,且续保无等待期、免核保。6年期产品可实现一次交费,保障6年。深圳专属医疗险6年期产品的推出,填补了市场上中长期团体医疗险产品的空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四)手续简便
除八类严重疾病患者人群,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投保。投保手续简便,在线投保免人工核保,不需要提供体检证明,广大市民可以更快更及时获得保障。
保障内容深圳专属团体医疗险
保险费用
①医保目录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含住院前后门急诊)
②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特定药品补充责任
③医保目录外特定药品保险责任
④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含住院前后门急诊)
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
⑥恶性肿瘤放化疗关怀津贴
深圳专属团体医疗险保障区域中国大陆(不包含港澳台)投保年龄不限制投保年龄住医院范围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普通部保险费用一年期:元,保证三年续保六年期:元(平均元/年)①医保目录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含住院前后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年免赔额1万元报销比例最高%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②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特定药品补充责任《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障年免赔额1万元报销比例最高%③医保目录外特定药品保险责任《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障年免赔额1万元报销比例%④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含住院前后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年免赔额1万元报销比例最高%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障保额万元报销比例%免赔额0医院范医院,暨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⑥恶性肿瘤医院确诊为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进行化学疗法或者放射疗法治疗的,可获赔1万元恶性肿瘤放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本责任同一被保险人仅能获赔一次以上①②③④⑤项责任共用年保额万元(质子重离子责任最高万元),该年度未使用的保额部分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经深圳银保监局、深圳医保局验收,具备深圳专属医疗险销售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华夏保险、太平洋保险、招商仁和人寿、中国人寿、太平养老、中意人寿、恒大人寿、中国平安、前海人寿、招商信诺、新华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人保健康、泰康养老
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参保须知医疗险一年期一、参保对象:参保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已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出资人需为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二、出资人与被保险人关系限于:本人、父母、子女、配偶。三、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四、保险费:元/年五、保险期限: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期为1年,具体生效日期以电子凭证载明为准。本保险有效期届满后,保险公司承诺保证续保,新成立的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保证续保次数最多不超过二次。但若您下一年度未继续在本保险公司参保,则您的保证续保权益中断。本产品不进行自动续保。六、犹豫期:自首次承保之日起15天内(含)为犹豫期,若保险尚未生效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您将承担一定的损失。七、投保份数:每位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本保险壹份,多投部分不能叠加享受本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在任一期间不能同时参加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和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不能同时享受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和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待遇。八、保证续保:(一)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您首次投保本保险,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您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则自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按当时的费率申请重新投保,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自重新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二)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权利1.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
2.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三)保证续保权终止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您失去保证续保权:
1.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解除本合同;
3.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续保缴费宽限期届满之前,仍未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方式缴纳续保保险费。
(四)续保缴费宽限期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最后一个保险期间除外)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您在宽限期届满之前缴纳约定的续保保险费的,续保的新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宽限期届满之前仍未缴纳约定的续保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时即终止。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重新参保及等待期:在本产品未停售的情形下,您可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60日内提出重新参保申请。同时,出资人及被保险人应符合本须知中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的要求并缴纳保险费,新的保险合同方可成立并生效。只有新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上一年度保险合同期满次日零时方可享受免除等待期的待遇,否则新保险合同仍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30日)。若本产品停售,保险公司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参保申请。
十、交费方式:趸缴十一、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十二、健康告知: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率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请您确认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选择结果
1.肿瘤: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
2.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多囊肾、肾功能不全
3.肝病:慢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心脏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心房/心室扑动或颤动、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
5.脑疾病: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管畸形或脑血管瘤、癫痫、帕金森病
6.高血压:3级高血压(未服药时,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
7.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
8.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或2型糖尿病,且伴有局部并发症(含心脏、肾脏、脑血管、视网膜、周围血管病变)
是
否
一、等待期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
被保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投保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根据《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中的“2.7保证续保”条件进行续保的;
(二)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您申请重新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的;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及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住院费用先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与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2、若住院费用未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未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6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3、若住院费用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但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3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部门公布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部门公布的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已经过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后,对剩余部分药品费用按%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2、若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报销的,则药品费用先扣除70%(该扣除部分不计入免赔额),扣除限额为15万元/年,剩余部分再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特定药品需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使用限制的,药品使用限制包含支付限制范围、剂型等。不符合药品使用限制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药品目录中的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已经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三)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附表《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补充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附表补充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费用,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后,对剩余部分药品费用按%给付比例给付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药品需符合补充药品目录的支付限制范围,不符合药品支付限制范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四)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及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本次住院费用先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先经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则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2、若本次住院费用未经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未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则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6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本项责任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与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中特定药品费用。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五)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为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本合同医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在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上述(一)至(五)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万元/年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门诊急诊治疗或产生特定药品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各项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一)至(五)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按上述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至保险期满后第3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一)至(五)保险责任终止。
(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为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进行化学疗法或者放射疗法治疗的,保险公司给付1万元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同一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仅能获赔一次。
三、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上述(一)至(五)项保险责任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上述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四、免赔额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性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十五)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十六)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肥胖、增胖、增高费用;
(十七)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八)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九)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二十)未经医生处方自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日部分的药品费用;
(二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经审核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二十二)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二十四)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二十五)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生效日前,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
一、出险报案:全国统一报案电话******。
二、准备申请资料:所需理赔材料请咨询*****或查询电子保单按照申请项目对应的应备资料准备申请资料,其中《理赔申请书》、《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理赔授权委托书》可在我司柜面免费获取。
三、保险金申请:携相关理赔资料至****股份有限公司门店申请理赔
四、保险公司受理与审核:如提供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六、通知理赔结论: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通知理赔结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会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支付理赔金: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八、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九、理赔应备申请资料:
申请项目
应备文件
1.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如被保险人未成年,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3.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若已在第三方报销,需提供医疗票据复印件及结算单原件/分割单原件);
.住院费用总清单;
5.医疗病历(门诊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
6.领款人的银行卡复印件或活期存折的首页复印件;
7.特药处方(外购药需提供)。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包含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1、2、3、、5、6
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1、2、3、、5、6、7
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1、2、3、、5、6、7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包含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1、2、3、、5、6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1、2、3、、5、6
恶性肿瘤放化疗关怀营养津贴
*1、2、5、6
备注:
1)以上应备资料中,带*的必须提供原件(如在其他单位已报销,材料3可提供复印件和费用分割单原件/结算单原件),其余材料可为复印件;
2)如您委托他人代办理赔申请,请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理赔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并请提供受益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如受益人为多人时,请另外填写《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多人委托一人办理时,《理赔授权委托书》需全体受益人共同签署。
)身份证明指二代居民身份证、*人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以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未成年人认可使用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以上材料为进行理赔申请的基本材料,但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本公司可能还会需要与本次理赔相关的其他材料,届时我公司理赔部门会及时与您联系。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依照保险法之规定,理赔申请人有义务真实地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若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您的权益将会受到影响,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及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需认定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特药支付限制范围条件,若申请的药品涉及恶性肿瘤晚期、肿瘤转移、基因突变、基因过度表达等支付限制范围条件的,须有相应检查报告(如:影像学报告、病理报告、内分泌ER报告、基因检测报告、免疫固定电泳及骨髓浆细胞检查报告等)。
一、退保(一)保险未生效或保单在犹豫期内(申请日-承保日≤15天),保费%退还,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超犹豫期退保(申请日-承保日>15天),自出资人提交退保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剩余天数保费的85%。对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退还其剩余保费,但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三)退款方式:
1.个账划扣保单,所退保费退还至个账账户。(注:如被保险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先进行信息变更后再提交退保,否则款项无法退回个账账户)。
2.自费投保保单,所退保费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二、信息变更(一)为保证社保局系统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一致,请同时到社保局和保险公司进行信息变更
(二)出资人或被保险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保险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应备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出资人或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3.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明
.提供客户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明(社保局变更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变更证明)
5.未成年人变更,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注:以上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其他释义内容以保险条款中载明内容为准)一、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医院治疗期间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医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
二、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三、特定疾病:(一)特定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二)肾功能不全: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氮质血症期,并全部符合以下标准:
(1)血肌酐大于正常值;
(2)肌酐清除率50ml/分;
(3)伴贫血≤90g/L;
()合并高血压(10/90mmHg);
(5)B超检查肾脏缩小。
(三)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肝硬化指符合以下标准:
(1)有慢性肝脏病病史;
(2)ALT2倍正常值;
(3)白蛋白≤35g/L;
()B超等影像学证据;
(5)总胆红素3.2μmol/L(本条作为参考)。
肝功能不全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有下列并发症之一者:严重感染、胸水或腹水、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并符合以下标准两项之一:
(1)B超或CT影像学证实,脾增大,门静脉>1.5cm,脾静脉>1.2cm,脾脏厚度>cm.。食道或胃底静脉曲张或腹水征(+),少数可出现肝性胸水;
(2)肝活检组织检查见假小叶形成。
(四)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
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并符合以下标准至少三项:
(1)具有心绞痛的临床表现,有静息性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或动态心电图有缺血改变,或运动试验阳性,有多种危险因素存在;
(2)超声心动图有典型性节段性改变;
(3)以往冠状动脉造影阳性,狭窄≥50%;
()有明确急性心肌梗塞病史。
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及以上)指符合以下标准至少三项:
(1)基础心脏病变;
(2)NYHA心功能III级以上,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过度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
(3)心电图、负荷试验、X线、超声心动图等客观检查评估心脏病变C级及以上;
()心脏射血分数(EF)<50%。
(五)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并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
(1)急性起病(少数可亚急性起病),临床表现为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如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甚至伴有意识障碍;
(2)经CT、MRI或CSF检查确诊的脑梗死、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
(3)目前临床上还应有可查出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六)高血压病(3级):
指非药物状态下至少2次以上非同日多次重复测定所得的平均值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并符合以下标准至少一项:
(1)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
(2)左心衰竭;
(3)肾功能衰竭;
()眼底出血或渗出,有或无视神经乳头水肿。
(七)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7-1慢性阻塞性肺病指发生于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或以上两种疾病的持续性气道阻塞。
7-2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功能衰竭,经过积极治疗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八)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或空腹血糖≥7.0mmol/L和/或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非同一天检测2次以上;经饮食和运动治疗后,血糖仍达到上述标准的2型糖尿病:,并符合以下标准至少两项:
(1)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显示心肌缺血ST—T段下移≥0.05mv或左室肥厚;
(2)CT或MRI报告显示脑出血或脑梗塞且伴后遗症;
(3)尿常规检查尿蛋白(++)或(++)以上;
()眼底检查视网膜病变Ⅱ期或Ⅱ期以上;
(5)周围血管病变,肢端破溃、渗出。
四、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责任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上述定义中专科医生释义如下: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一、《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如深圳市医疗保障行*部门有更新药品目录,则以更新后的药品目录为准)序号
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支付限制范围
规格/计价单位
1
波生坦片
全可利
片剂
限用于肺动脉高压
mg*56片/盒
2
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
类克
注射剂
限用于中重度克罗恩病,瘘管性克罗恩病
mg/支
3
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修美乐
注射剂
限用于强直性脊柱炎
0mg/支
注射用硼替佐米
万珂
注射剂
限用于多发性骨髓瘤
3.5mg/支
5
注射用盐酸伊达比星
善唯达
注射剂
限用于成人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一线)
10mg/支
5mg/支
6
注射用盐酸伊达比星
艾诺宁
注射剂
限用于成人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一线)
10mg/支
5mg/支
7
氟维司群注射液
芙仕得
注射剂
限在抗雌激素辅助治疗后或治疗过程中复发的,或是在抗雌激素治疗中进展的绝经后(包括自然绝经和人工绝经)雌激素受体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0.25g/支
8
盐酸阿来替尼胶囊
安圣莎
胶囊剂
限用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治疗。
mg*22粒/盒
9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可瑞达
注射剂
限用于经一线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mg/ml/支
10
奥拉帕利片
利普卓
片剂
限用于铂敏感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人患者在含铂化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mg*56片/盒
11
磷酸芦可替尼片
捷恪卫
片剂
限用于中危或高危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亦称为慢性特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PV-MF)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ET-MF)的成年患者,治疗疾病相关脾肿大或疾病相关症状。
5mg*60片/盒
12
哌柏西利胶囊
爱博新?
胶囊剂
限用于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应与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使用作为绝经后女性患者的初始内分泌治疗。
mg*21粒/瓶
mg*21粒/瓶
75mg*21粒/瓶
13
注射用醋酸兰瑞肽
索马杜林
注射剂
肢端肥大症的治疗:限用于当手术和/或放疗之后生长激素分泌异常时,或不适于手术和/或放疗的患者。类癌临床症状的治疗:试验性注射之后。
0mg/支
二、《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药品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支付限制范围
1
达可替尼
多泽润
单药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19号外显子缺失突变或21号外显子L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2
阿替利珠单抗
泰圣奇
联合化疗用于一线治疗广泛期的小细胞肺癌。
3
纳武利尤单抗
欧狄沃
限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西达本胺片
爱谱沙
限用于: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用于治疗激素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阴性、绝经后、经内分泌治疗复发或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5
甲磺酸艾立布林注射液
海乐卫
限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化疗方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既往的化疗方案应包含一种蒽环类和一种紫杉烷类药物。
6
仑伐替尼
乐卫玛
限用于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治疗的不可切除的肝细胞癌患者。
7
阿帕他胺
安森珂
限用于治疗有高危转移风险的非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NM-CRPC)成年患者。
8
甲苯磺酸尼拉帕利胶囊
则乐
限用于对含铂化疗完全或部分缓解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成人患者维持治疗
9
注射用替莫唑胺
艾尼妥
限用于:1)治疗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开始先与放疗联合治疗,随后作为维持治疗。2)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
10
卡瑞利珠单抗
艾瑞卡
限用于治疗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
11
注射用盐酸苯达莫司汀
乐唯欣
限用于在利妥昔单抗或含利妥昔单抗方案治疗过程中或者治疗后病情进展的惰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NHL)。
12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百泽安
限用于治疗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
13
甲磺酸氟马替尼片
豪森昕福
限用于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慢性期成人患者。
1
伊马替尼
格列卫
限用于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
15
注射用盐酸美法仑
迈维宁
限用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前高剂量治疗,或不适宜于美法仑口服制剂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姑息治疗。
16
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
兆珂
单药治疗复发和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17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
福可维
单药适用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透明细胞肉瘤以及既往至少接受过含蒽环类化疗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其他晚期软组织肉瘤患者的治疗。
18
特瑞普利单抗
拓益
适用于既往接受全身系统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19
安立生坦片
凡瑞克
限用于治疗有WHOII级或III级症状的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患者(WHO组1),用以改善运动能力和延缓临床恶化。
20
吸入用伊洛前列素溶液
万他维
限用于治疗成人NYHA功能III级的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患者,以改善运动能力和症状。
三、医院和药店:(一)本合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及恶性肿瘤放化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普通部(不包含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医院医院或联合病房;
(二)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补充特定药品医医院和药店清单如下(已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内药医院和药店限制),如有更新,医院和药店为准:
1.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指定药店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
2.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指定药店:
医药公司
定点零售药店
药店地址
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新稀特大药房
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二期B
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福田天安店
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7D2-B
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西乡店
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乡段-1号1楼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展销厅分店
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栋一楼北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桃园分店
南山区桃园路常丰花园一楼3号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富盈门分店
宝安区76区富盈门C号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盛世佳广场分店
龙岗区龙平东路广场盛世佳广场首层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
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2座一楼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布心村分店
罗湖区贝丽南路龙丽园裙楼1层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华富北分店
福田区华富北村综合楼附2楼1号
深圳市佳广友和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
友和医药大药房翠竹分店
广东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号翠都花园裙楼
友和医药大药房东昌分店
广东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布心太白路淳安居首层
友和医药大药房福华分店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5号福华大厦1层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银华大厦健康药房
福田区笋岗西路号银华大厦13F06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翻身二健康药房
宝安区新安街道37区31栋10号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岗大道健康药房
龙岗区龙岗大道69号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华苑健康药房
龙华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二路西侧新华苑1栋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医院健康药房
光明区马田医院旁第四栋1号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
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裙楼一层JL1-C号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医院留医部分店
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一路建材综合楼26-3、28号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市二院分店
福田区笋岗西路银华大厦22层
深圳市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深圳市愉康大药房医院二分店
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号-1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和谐路大药房
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爱地花园二期3栋13号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大药房
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大厦一楼西侧
深圳延风新稀特大药房有限公司
深圳延风新稀特大药房有限公司
龙岗区爱南路号银濠大厦2楼2D
3.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补充特定药品医医院:
区域
医院
地址
福田区
医院
福田区莲花路号
医院
福田区福华路1号
医院
福田区深南中路号
深圳市医院
福田区农林路22号
医院
福田区海园一路
医院
福田区笋岗西路2号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福田区红荔路号
医院
福田区益田路号
罗湖区
医院
罗湖区东门北路7号
医院
罗湖区友谊路7号
医院
罗湖区翠竹路号
深医院
罗湖区东门北路1号
南山区
医院
南山区桃园路89号
医院
南山区学苑大道号
龙岗区
医院
龙岗区龙岗大道(龙岗段)号
中医院医院
深圳市龙岗区宝荷大道号
医院
龙岗区中心城爱心路53号
宝安区
医院
宝安区宝城16区龙井路号龙井二路
南方医科大学医院
宝安区新湖路1号
龙华新区
深医院
龙华观澜大道路
深医院
龙华镇建设东路
光明新区
医院
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号
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参保须知医疗险六年期一、参保对象:参保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已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出资人需为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二、出资人与被保险人关系限于:本人、父母、子女、配偶。三、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四、保险费:元五、保险期限: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期为6年,具体生效日期以电子凭证载明为准。本产品不进行自动续保。六、犹豫期:自首次承保之日起15天内(含)为犹豫期,若您的保险尚未生效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您将承担一定的损失。七、每位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本保险壹份,多投部分不能叠加享受本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在任一期间不能同时参加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和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不能同时享受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和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待遇。八、重新参保及等待期:在本产品未停售的情形下,您可及时提出重新参保申请。同时,出资人和被保险人应符合本须知中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的要求并缴纳保险费,新的保险合同方可成立并生效,新保险合同仍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若本产品停售,保险公司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参保申请。
九、交费方式:趸缴十、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十一、健康告知: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率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请您确认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选择结果
1.肿瘤: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
2.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多囊肾、肾功能不全
3.肝病:慢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心脏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心房/心室扑动或颤动、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
5.脑疾病: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管畸形或脑血管瘤、癫痫、帕金森病
6.高血压:3级高血压(未服药时,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
7.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
8.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或2型糖尿病,且伴有局部并发症(含心脏、肾脏、脑血管、视网膜、周围血管病变)
是
否
保单年度
现金价值(元)
保单年度
现金价值(元)
1
1,.23
61.72
2
1,.13
5
.13
3
91.51
6
0.00
说明:上述所列现金价值为对应保单年末的值,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一、等待期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
被保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及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住院费用先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与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2、若住院费用未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未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6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3、若住院费用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但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3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部门公布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部门公布的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已经过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后,对剩余部分药品费用按%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2、若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则先扣除按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责任报销的款项后,再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对剩余部分的药品费用按%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特定药品需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使用限制,药品使用限制包含支付限制范围、剂型等。不符合药品使用限制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药品目录中的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已经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三)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附表《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补充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附表补充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费用,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后,对剩余部分药品费用按%给付比例给付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药品需符合补充药品目录的支付限制范围,不符合药品支付限制范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四)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及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本次住院费用先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先经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则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2、若本次住院费用未经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未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则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6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本项责任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与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中特定药品费用。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五)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为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本合同医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给付比例在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万元/年。
上述(一)至(五)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万元/年保险金额为限。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单独计算,当年度未使用的保险金额不累计到下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门诊急诊治疗或产生特定药品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各项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一)至(五)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按上述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至保险期满后第3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一)至(五)保险责任终止。
(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为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进行化学疗法或者放射疗法治疗的,保险公司给付1万元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同一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仅能获赔一次。
三、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上述(一)至(五)项保险责任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上述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四、免赔额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性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十五)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十六)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肥胖、增胖、增高费用;
(十七)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八)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九)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二十)未经医生处方自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日部分的药品费用;
(二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经审核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二十二)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二十四)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二十五)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生效日前,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
一、出险报案:全国统一报案电话******。
二、准备申请资料:所需理赔材料请咨询*****或查询电子保单按照申请项目对应的应备资料准备申请资料,其中《理赔申请书》、《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理赔授权委托书》可在我司柜面免费获取。
三、保险金申请:携相关理赔资料至******有限公司门店申请理赔
四、保险公司受理与审核:如提供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六、通知理赔结论: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通知理赔结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会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支付理赔金: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八、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九、理赔应备申请资料:申请项目
应备文件
1.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如被保险人未成年,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3.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若已在第三方报销,需提供医疗票据复印件及结算单原件/分割单原件);
.住院费用总清单;
5.医疗病历(门诊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
6.领款人的银行卡复印件或活期存折的首页复印件;
7.特药处方(外购药需提供)。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包含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1、2、3、、5、6
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1、2、3、、5、6、7
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1、2、3、、5、6、7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包含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1、2、3、、5、6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1、2、3、、5、6
恶性肿瘤放化疗关怀营养津贴
*1、2、5、6
备注:
1)以上应备资料中,带*的必须提供原件(如在其他单位已报销,材料3可提供复印件和费用分割单原件/结算单原件),其余材料可为复印件;
2)如您委托他人代办理赔申请,请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理赔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并请提供受益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如受益人为多人时,请另外填写《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多人委托一人办理时,《理赔授权委托书》需全体受益人共同签署。
)身份证明指二代居民身份证、*人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以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未成年人认可使用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5)以上材料为进行理赔申请的基本材料,但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本公司可能还会需要与本次理赔相关的其他材料,届时我公司理赔部门会及时与您联系。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依照保险法之规定,理赔申请人有义务真实地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若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您的权益将会受到影响,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及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需认定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特药支付限制范围条件,若申请的药品涉及恶性肿瘤晚期、肿瘤转移、基因突变、基因过度表达等支付限制范围条件的,须有相应检查报告(如:影像学报告、病理报告、内分泌ER报告、基因检测报告、免疫固定电泳及骨髓浆细胞检查报告等)。
一、退保(一)保险未生效或保单在犹豫期内(申请日-承保日≤15天),保费%退还,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超犹豫期退保(申请日-承保日>15天),自出资人提交退保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退款方式:
1.个账划扣保单,所退保费或所退现金价值退还至个账账户。(注:如被保险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先进行信息变更后再提交退保,否则款项无法退回个账账户)。
2.自费投保保单,所退保费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四)退费路径:******
二、信息变更(一)为保证社保局系统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一致,请同时到社保局和保险公司进行信息变更
(二)出资人或被保险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保险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应备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出资人或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3.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明
.提供客户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明(社保局变更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变更证明)
5.未成年人变更,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注:以上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其他释义内容以保险条款中载明内容为准)一、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医院治疗期间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医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
二、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三、特定疾病:
(一)特定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二)肾功能不全: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氮质血症期,并全部符合以下标准:
(1)血肌酐大于正常值;
(2)肌酐清除率50ml/分;
(3)伴贫血≤90g/L;
()合并高血压(10/90mmHg);
(5)B超检查肾脏缩小。
(三)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肝硬化指符合以下标准:
(1)有慢性肝脏病病史;
(2)ALT2倍正常值;
(3)白蛋白≤35g/L;
()B超等影像学证据;
(5)总胆红素3.2μmol/L(本条作为参考)。
肝功能不全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有下列并发症之一者:严重感染、胸水或腹水、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并符合以下标准两项之一:
(1)B超或CT影像学证实,脾增大,门静脉>1.5cm,脾静脉>1.2cm,脾脏厚度>cm.。食道或胃底静脉曲张或腹水征(+),少数可出现肝性胸水;
(2)肝活检组织检查见假小叶形成。
(四)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
-1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并符合以下标准至少三项:
(1)具有心绞痛的临床表现,有静息性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或动态心电图有缺血改变,或运动试验阳性,有多种危险因素存在;
(2)超声心动图有典型性节段性改变;
(3)以往冠状动脉造影阳性,狭窄≥50%;
()有明确急性心肌梗塞病史。
-2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及以上)指符合以下标准至少三项:
(1)基础心脏病变;
(2)NYHA心功能III级以上,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过度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
(3)心电图、负荷试验、X线、超声心动图等客观检查评估心脏病变C级及以上;
()心脏射血分数(EF)<50%。
(五)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并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
(1)急性起病(少数可亚急性起病),临床表现为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如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甚至伴有意识障碍;
(2)经CT、MRI或CSF检查确诊的脑梗死、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
(3)目前临床上还应有可查出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六)高血压病(3级):
指非药物状态下至少2次以上非同日多次重复测定所得的平均值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并符合以下标准至少一项:
(1)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
(2)左心衰竭;
(3)肾功能衰竭;
()眼底出血或渗出,有或无视神经乳头水肿。
(七)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7-1慢性阻塞性肺病指发生于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或以上两种疾病的持续性气道阻塞。
7-2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功能衰竭,经过积极治疗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八)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或空腹血糖≥7.0mmol/L和/或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非同一天检测2次以上;经饮食和运动治疗后,血糖仍达到上述标准的2型糖尿病:,并符合以下标准至少两项:
(1)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显示心肌缺血ST—T段下移≥0.05mv或左室肥厚;
(2)CT或MRI报告显示脑出血或脑梗塞且伴后遗症;
(3)尿常规检查尿蛋白(++)或(++)以上;
()眼底检查视网膜病变Ⅱ期或Ⅱ期以上;
(5)周围血管病变,肢端破溃、渗出。
四、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责任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上述定义中专科医生释义如下: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一、《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如深圳市医疗保障行*部门有更新药品目录,则以更新后的药品目录为准)序号
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支付限制范围
规格/计价单位
1
波生坦片
全可利
片剂
限用于肺动脉高压
mg*56片/盒
2
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
类克
注射剂
限用于中重度克罗恩病,瘘管性克罗恩病
mg/支
3
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修美乐
注射剂
限用于强直性脊柱炎
0mg/支
注射用硼替佐米
万珂
注射剂
限用于多发性骨髓瘤
3.5mg/支
5
注射用盐酸伊达比星
善唯达
注射剂
限用于成人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一线)
10mg/支
5mg/支
6
注射用盐酸伊达比星
艾诺宁
注射剂
限用于成人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一线)
10mg/支
5mg/支
7
氟维司群注射液
芙仕得
注射剂
限在抗雌激素辅助治疗后或治疗过程中复发的,或是在抗雌激素治疗中进展的绝经后(包括自然绝经和人工绝经)雌激素受体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0.25g/支
8
盐酸阿来替尼胶囊
安圣莎
胶囊剂
限用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治疗。
mg*22粒/盒
9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可瑞达
注射剂
限用于经一线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mg/ml/支
10
奥拉帕利片
利普卓
片剂
限用于铂敏感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人患者在含铂化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mg*56片/盒
11
磷酸芦可替尼片
捷恪卫
片剂
限用于中危或高危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亦称为慢性特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PV-MF)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PET-MF)的成年患者,治疗疾病相关脾肿大或疾病相关症状。
5mg*60片/盒
12
哌柏西利胶囊
爱博新?
胶囊剂
限用于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应与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使用作为绝经后女性患者的初始内分泌治疗。
mg*21粒/瓶
mg*21粒/瓶
75mg*21粒/瓶
13
注射用醋酸兰瑞肽
索马杜林
注射剂
肢端肥大症的治疗:限用于当手术和/或放疗之后生长激素分泌异常时,或不适于手术和/或放疗的患者。类癌临床症状的治疗:试验性注射之后。
0mg/支
二、《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药品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支付限制范围
1
达可替尼
多泽润
单药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19号外显子缺失突变或21号外显子L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2
阿替利珠单抗
泰圣奇
联合化疗用于一线治疗广泛期的小细胞肺癌。
3
纳武利尤单抗
欧狄沃
限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西达本胺片
爱谱沙
限用于: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用于治疗激素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阴性、绝经后、经内分泌治疗复发或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5
甲磺酸艾立布林注射液
海乐卫
限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化疗方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既往的化疗方案应包含一种蒽环类和一种紫杉烷类药物。
6
仑伐替尼
乐卫玛
限用于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治疗的不可切除的肝细胞癌患者。
7
阿帕他胺
安森珂
限用于治疗有高危转移风险的非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NM-CRPC)成年患者。
8
甲苯磺酸尼拉帕利胶囊
则乐
限用于对含铂化疗完全或部分缓解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成人患者维持治疗
9
注射用替莫唑胺
艾尼妥
限用于:1)治疗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开始先与放疗联合治疗,随后作为维持治疗。2)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
10
卡瑞利珠单抗
艾瑞卡
限用于治疗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
11
注射用盐酸苯达莫司汀
乐唯欣
限用于在利妥昔单抗或含利妥昔单抗方案治疗过程中或者治疗后病情进展的惰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NHL)。
12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百泽安
限用于治疗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
13
甲磺酸氟马替尼片
豪森昕福
限用于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慢性期成人患者。
1
伊马替尼
格列卫
限用于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
15
注射用盐酸美法仑
迈维宁
限用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前高剂量治疗,或不适宜于美法仑口服制剂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姑息治疗。
16
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
兆珂
单药治疗复发和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17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
福可维
单药适用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透明细胞肉瘤以及既往至少接受过含蒽环类化疗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的其他晚期软组织肉瘤患者的治疗。
18
特瑞普利单抗
拓益
适用于既往接受全身系统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19
安立生坦片
凡瑞克
限用于治疗有WHOII级或III级症状的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患者(WHO组1),用以改善运动能力和延缓临床恶化。
20
吸入用伊洛前列素溶液
万他维
限用于治疗成人NYHA功能III级的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患者,以改善运动能力和症状。
三、医院和药店(一)本合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及恶性肿瘤放化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普通部(不包含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医院医院或联合病房;
(二)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补充特定药品医医院和药店清单如下(已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内药医院和药店限制),如有更新,医院和药店为准:
1.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指定药店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
2.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指定药店:
医药公司
序号
定点零售药店
药店地址
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
1
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新稀特大药房
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二期B
2
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福田天安店
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7D2-B
3
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西乡店
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乡段-1号1楼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展销厅分店
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栋一楼北
5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桃园分店
南山区桃园路常丰花园一楼3号
6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富盈门分店
宝安区76区富盈门C号
7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盛世佳广场分店
龙岗区龙平东路广场盛世佳广场首层
8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
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2座一楼
9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布心村分店
罗湖区贝丽南路龙丽园裙楼1层
10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华富北分店
福田区华富北村综合楼附2楼1号
深圳市佳广友和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
11
友和医药大药房翠竹分店
广东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号翠都花园裙楼
12
友和医药大药房东昌分店
广东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布心太白路淳安居首层
13
友和医药大药房福华分店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5号福华大厦1层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银华大厦健康药房
福田区笋岗西路号银华大厦13F06
15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翻身二健康药房
宝安区新安街道37区31栋10号
16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岗大道健康药房
龙岗区龙岗大道69号
17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华苑健康药房
龙华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二路西侧新华苑1栋
18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医院健康药房
光明区马田医院旁第四栋1号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9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
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裙楼一层JL1-C号
20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医院留医部分店
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一路建材综合楼26-3、28号
21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市二院分店
福田区笋岗西路银华大厦22层
深圳市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2
深圳市愉康大药房医院二分店
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号-1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23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和谐路大药房
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爱地花园二期3栋13号
2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大药房
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大厦一楼西侧
深圳延风新稀特大药房有限公司
25
深圳延风新稀特大药房有限公司
龙岗区爱南路号银濠大厦2楼2D-1
3.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补充特定药品医医院:
区域
医院
地址
福田区
医院
福田区莲花路号
医院
福田区福华路1号
医院
福田区深南中路号
深圳市医院
福田区农林路22号
医院
福田区海园一路
医院
福田区笋岗西路2号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福田区红荔路号
医院
福田区益田路号
罗湖区
医院
罗湖区东门北路7号
医院
罗湖区友谊路7号
医院
罗湖区翠竹路号
深医院
罗湖区东门北路1号
南山区
医院
南山区桃园路89号
医院
南山区学苑大道号
龙岗区
医院
龙岗区龙岗大道(龙岗段)号
中医院医院
深圳市龙岗区宝荷大道号
医院
龙岗区中心城爱心路53号
宝安区
医院
宝安区宝城16区龙井路号龙井二路
南方医科大学医院
宝安区新湖路1号
龙华新区
深医院
龙华观澜大道路
深医院
龙华镇建设东路
光明新区
医院
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号
常见问题
Q:深圳出台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购买商业医疗险的*策想法是什么?A:本市出台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购买商业医疗险,是为了满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效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在提升广大参保人幸福感、获得感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Q:深圳专属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谁?A:参保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已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Q:可以为哪些人群购买?A: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为自己或为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购买深圳专属医疗险产品。
Q:什么是医保可用额度?A: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可将个人账户中不高于积累额30%的部分用于为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同一个医保年度内,投保人个人账户累计用于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的金额不超过元。
Q:可以用个人医疗账户买哪些商业医疗险产品?A:可以购买“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或“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后续还可以购买“深圳专属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和“深圳专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Q:我具备了参保资格,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一定会承保吗?A:不一定。因为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条款、参保须知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核保,存在不承保的可能。
Q:参保的年龄有限制吗?A:本产品无年龄限制。
Q: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吗?是否可以个人缴费?A:可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可选择两种支付方式:(1)仅从医保卡支付;(2)仅从银行卡支付。两种方式不能混合缴费。
Q:投保成功后,可以退保吗?A:可以。
(1)保险未生效或保单在犹豫期内(申请日-承保日≤15天),保费%退还,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对于“深圳专属团体医疗保险”超犹豫期退保(申请日-承保日>15天),自参保人提交退保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对应的现金价值,对应的现金价值为剩余天数保费的85%。对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退还对应的现金价值,但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3)对于“深圳专属长期团体医疗保险”超犹豫期退保(申请日-承保日>15天),自参保人提交退保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Q:参保人员如果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如何支付退保金?A:(1)个账划扣保单,所退保费或所退现金价值退还至个账账户。(注:如被保险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先进行信息变更后再提交退保,否则款项无法退回个账账户)(2)自费投保保单,所退保费或所退现金价值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产品购买
(建议购买平安保险)
保单查询
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