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策
一、参保范围
本行*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以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财*全额拨款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7.9%(含生育保险费率0.4%),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4%(含生育保险费率0.9%),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7.5%的缴费比例,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职工医保费,对于已明确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缴费至退休月份。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需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筹资标准按每人每月15元缴费。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缴费年限应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本市参保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三、个人账户的划拨及支付
个人账户按以年龄段划拨,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也可以用于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具体划拨标准为:
1、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2.4%划入个人账户;
2、45周岁至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2.7%划入个人账户;
3、退休人员按2.8%划入个人账户。
四、基本医疗住院报销
设置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度内初次住院的,一级医疗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转外就医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1元。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符合医保*策规定、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转外就医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75%。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顺产0元,剖腹产元。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正常住院报销)。
五、大额保险报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2万元(包括门诊特殊病支付费用)。超过12万元的,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参照普通住院报销*策予以支付,年度限额为30万元。
六、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
19个病种纳入管理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尿*症;器官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硬皮病;干燥综合症;糖尿病;帕金森病;慢性乙型病*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性肝炎;血友病、肺动脉高压。其中10种门诊特殊病的门诊统筹支付按季度实行最高限额管理,目前糖尿病每季度最高限额为元;慢性乙肝、慢性丙肝元;脑梗、脑出血后遗症、心肌梗塞、帕金森病为元(其中心肌梗塞支架术后18个月内的患者提高到1元);重症肌无力、硬皮病、干燥症为元;系统性红斑狼疮为0元。其余9种门诊特殊病参照普通住院报销*策予以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策
一、参保范围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乡户籍,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有张家口市居住证的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生儿(当年新出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