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寿县医疗保险缴费须知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等;在城镇就(从)业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和在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优惠*策?
(一)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预缴费制度,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元。
(二)参保人员中凡属城镇低保对象其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低保对象个人缴费减半;
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免缴费。
(三)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减半。
(四)凡具有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员均免费属地参保。个人所免费用由财*承担。
(五)财*补助标准:
按实际参保人数,年,城镇居民医保各级财*补助标准在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登记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城镇居民医保按年度实行预缴费制,年参保登记工作从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月享受低保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参保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一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看普通门诊,其费用每次基金按50%给予报销补偿,单次封顶线为30元,单次门诊医疗费用控制在60元以内(同一天只限一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基金最高报销补偿每人每年元。普通门诊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即时与就诊病人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实行限额补助。一个参保年度内,先自付元起付标准费用(精神病免起付线),统筹基金报销70%,定额均为元。其中: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三个病种为定额为20万元;肾衰竭透析中透析费用报销比例95%,其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5%。参保患者持社保卡在淮南市医院直接刷卡报销门诊慢性病统筹费用。
目前,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了27个病种,即: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肺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脑血管病、慢性前列腺炎、慢性盆腔炎、肝豆状核变性、炎症性肠病、慢性活动性病*性肝炎、骨坏死、强直性脊柱炎、慢性心功能不全、重度癫痫和结核病活动期。
原参加新农合的慢性病人参加居民医保后,持原农合慢性病就诊卡,到医保中心登记后,直接按居民医保*策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不需要重新申报。
(三)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待遇
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就医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90%的报销比例予以赔付,在保险期限内每人每年最高赔付限额为0元。其中,被保险人如发生狗、猫伤害,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伤残的、死亡的、同一意外致残后死亡的均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最高赔付限额为2万元。
(四)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待遇
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参保的女性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每次补助元,剖宫产每次补助元。产后并发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
(五)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患者因病需住院就医的,淮南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是我县参保患者就医的定点机构,无需办理转院手续,直接刷卡报销住院费用。
首次起付标准为: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本参保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基础上递减50元,自第四次住院起按第三次起付标准执行。
超出起付标准以上3.5万元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一、二、医院,基金分别按80%、75%、70%的比例支付。3.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医院级别,一律按80%报销,个人自付20%;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医院级别,一律按85%报销,个人自付15%。
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三年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二个百分点,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个百分点。
精神病患者在我市城镇医院治疗,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律按95%报销结算。
(六)大病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参保个人不需另外缴费。
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计算、累加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依次从“三个目录”内的自付费用、《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中计算。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来源:寿县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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