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统筹后市域内住院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职工医保住院全市统一执行标准,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00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9%、退休人员95%,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7%、退休人员9%,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退休人员84%。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取消职工住院起付线逐次递减*策。
(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全市统一执行标准,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元,一级医疗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9%,一级医疗机构8%,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年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如何申办?
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转市域外就医的,由具备转诊资格的市、医院进行转诊备案。备案后在就医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持卡直接结算,按本市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三、参保人员未办转诊备案,在异地住院治疗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在异地因突发疾病需急诊住院治疗的,回参保地报销时按参保险种待遇标准执行。自行选择在市域外就医的,回参保地报销时报销比例下调0%。
四、哪些人可以使用特殊药品,医疗费如何报销?
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结核病等符合特殊用药适应症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特殊药品报销*策。报销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住院使用的按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报销,门诊使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77%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50%报销,不单设支付限额,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累计额度。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城镇职工住院使用按80%报销,门诊使用按77%报销,城乡居民按大病保险规定比例报销。门诊使用特殊药品可持特药医生开具医院和药店购药。
五、生育保险都有哪些待遇?
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女职工计划生育上环、取环元;产前检查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元;顺产由元提高到1元,剖宫产由元提高到元。
职工医保生育津贴标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女职工生育按98天产假计发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15天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天计发生育津贴。
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为顺产1元,剖宫产1元。
六、门诊慢性病都有哪些病种?
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慢性病病种5种分别是: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活动性病*性肝炎、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帕金森氏病、慢性肾衰竭、脑动脉硬化症、精神病、病*性肝炎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肌无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风湿性心脏病、房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力衰竭、脑梗塞及自发性脑出血、癌症、尿*症、异体器官移植。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5种分别是:高血压、糖尿病、病*性肝炎后肝硬化、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脑梗塞及自发性脑出血、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慢性活动性病*性肝炎、慢性肾衰竭、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风湿性心脏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房颤、骨髓增生异常、癌症、异体器官组织移植、苯丙酮尿症、尿*症。
七、市级统筹后门诊慢病如何申办?
(一)简化十五种医保门诊慢性病认定流程。对癌症、尿*症透析、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以下居民医保)、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慢性病*性肝炎、病*性肝炎后肝硬化、肺结核、重症肌无力(限职工医保)、癫痫(限居民医保)、冠心病(限急性心梗恢复期及支架搭桥术后)十五种门诊慢性病,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县(市)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确诊的,本人或家属可到经治的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申请认定。在异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确诊的,通过参保地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