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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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8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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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唯一的儿子被精神病人杀害,作为重度残疾人的母亲如何为儿子维权?日前,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一起因故意杀人引发的特殊赔偿案件。

年9月2日,周某持刀进入田某家中,向其捅刺数刀,致田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周某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年12月26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对周某强制医疗。由于田某父亲已于年6月因病去世,田某未婚,年3月21日,田某母亲孙某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起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孙某系听力及言语一级多重残疾人,且系文盲,亦不会手语,无法与他人正常沟通交流,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自主表达意思,本院无法确认本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经相关部门法定鉴定程序,无法确认其行为能力情况。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年6月5日,孙某姐姐带着孙某来到日照市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经指派,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邵振华代理该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起草了对孙某法医精神病鉴定和明示行为能力鉴定的申请书。东港区人民法院委托某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孙某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年8月2日,孙某的姐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孙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其姐姐为孙某的监护人。诉讼的前置程序走完后,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孙某以周某某及其父母周某明、焦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元。

年11月18日,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某作为田某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向被告周某及其父母主张权利,被告周某无故将田某杀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有个人财产,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于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周某在其所有的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损失元;不能偿付原告孙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看似是一起因故意杀人引起的普通的赔偿案件,实际是一起程序繁琐的特殊案例。故意杀人者是一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原告因是听力及言语一级多重残疾人,且系文盲,亦不会手语,无法与他人正常沟通交流,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自主表达意思,须司法鉴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的父母、丈夫均已死亡,唯一的儿子被害死亡,需要法院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援助律师表示,通过一个程序一个程序的走,最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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