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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关键词
医疗期,特殊疾病
一
HR提问
我司有一名员工患精神病,17年6月入院接受治疗,9月4日出院。该员工认为出院后可以工作,想回公司上班。但公司人事部门认为不适合返岗上班。
还请确认:
1、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该员工返岗上班?若拒绝该员工返岗,是否需要按照医疗期的待遇向其支付工资?该员工的医疗期是多久?
2、对这种患精神病的员工,建议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二
答复
1.该员工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精神病员工的医疗期计算与其他疾病的医疗期在性质上并无实质区别。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由此,对于精神病员工无论其工龄长短,是否当然享受24个月医疗期这个问题上,各地裁判意见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直接给予其24个月的医疗期,有的地方主张在其法定医疗期满经鉴定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到24个月。不过从最高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6期:梁介树与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来看,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梁介树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2.关于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该员工返岗上班及处理方式
请贵司先根据该员工工作年限算出对应的医疗期。
情形一:医疗期未届满
建议:(1)如该员工症状轻微,则调整岗位,安置到一般性辅助后勤岗位。待遇岗位薪变,但坚持同岗同酬。(2)对症状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劝其及其家属回家休养或住院治病。待遇则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情形二:医疗期届满
此前,劳动部《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该复函已在年11月24日被宣布废止。但对于精神病人医疗期内的劳动关系的解除仍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其法定解除情形依然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解除,即患精神病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企业除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对这种患精神病的员工,建议除需依法合规外,公司可适当给予人文关怀。考虑到该员工病情较严重,从其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建议与其家属联系,争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贵司适当宽松给予补偿让员工安心休养。(终)
张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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