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妹妹患有精神病,我们把她送到了精神病院治疗,结果才入院一周就身亡,医院说是我妹妹想逃跑,爬到树上摔下来,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A:
精神病人在发病时无法完全辨别自身行为性质和后果,医院收治精神病患者后,除负有诊疗义务外,还需要对精神病人进行安全保障和监管,以此避免精神病人逃脱、自残、自杀、意外受伤或伤害他人等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医院出现安全保障漏洞、监管不到位、诊疗护理不规范、救助不及时等过错,医院摔伤身亡的,医院应根据其过错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