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点精神病,怎么能学好法律?不信你自己来看~~
右手犯罪这是一起盗窃案。
辩护律师说:“被告人只是把右手伸进窗户偷了几件东西而已。他的右手不等于他整个人,怎么能因为一只右手犯了罪而惩罚整个人呢?”
法官最后判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的右手一年徒刑。被告人是否随右手一起入狱,由他自己决定。”
律师飞快地帮被告人把装在右臂上的木制假手卸下来交给法官,然后拉着只有一只手的被告人扬长而去。
点评:不到最后,永远不知道是谁套住了谁!
法科学生与老师的经典对话某日,老师在课堂上想看看一学生(法科学生)智商有没有问题。以下是他们的经典对话。
老师:“树上有十只鸟,开枪打死一只,还剩几只?”
学生:“是无声手枪还是一般的手枪?”
老师:“是一般的手枪。”
学生:“枪声有多大?”
老师:“80~分贝。”
学生:“那就是说会震得耳朵疼?”
老师:“是。”
学生:“在这个城市里打鸟犯不犯法?”
老师:“不犯法。”
学生:“您确定那只鸟真的被打死啦?”
老师:“确定。拜托,你告诉我还剩几只就行了,OK?”
学生:“OK。树上的鸟里有没有聋子?”
老师:“没有。”
学生:“有没有关在笼子里的?”
老师:“没有。”
学生:“边上还有没有其他的树,树上还有没有其他鸟?”
老师:“没有。”
学生:“有没有残疾的或饿的飞不动的鸟?”
老师:“没有。”
学生:“算不算怀孕肚子里的小鸟?”
老师:“不算。”
学生:“打鸟的人眼有没有花?保证是十只?”
老师:“打鸟的人眼没有花,就十只。”
学生:“有没有傻得不怕死的鸟?”
老师:“都怕死。”
学生:“会不会一枪打死两只?”
老师:“不会。”
学生:“所有的鸟都可以自由活动吗?”
老师:“完全可以。”
“如果您的回答没有骗人,”学生最后满怀信心地说,“打死的鸟要是挂在树上没掉下来,那么就剩一只;如果掉下来,就一只不剩。”
点评:学法律的就得有这种严谨的精神!
某法科考研学生给某同学的留言最近背了几天《刑法》分则,颇得意,见谁都想判他几年。
路上,一只大黑狗撞了我之后扬长而去,我下意识就对自己说: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丝毫不管它还有没有7年活。
走了几步又补充:估计不满十六周岁,不予追究。
后来仔细一想,当时判得太草率了,它喝酒了吗?吸*了吗?户口是国内的?不是国内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吗?有同伙吗?有同伙的话是否是起主要作用?是累犯吗?在假释期间吗?是否是初犯?精神正常吗?是*犬吗?
此外还有一些没有写在书上的潜规则,比方说是高干宠物吗?动物保护协会是否有干涉司法的电话打来?是否有某领导的批示?最高检和最高法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目前的刑事*策已经是宽严相济了,是否还得给予重判?要是它把狂犬病*蹭在我身上,那岂不是还要数罪并罚?有太多太多的因素没有考虑到。
所以说不要瞧不起搞法律的,说他们就是背了几本书而已,其实不比造原子弹轻松。
点评:没点精神病,怎么能学好法律?
一封经过法科生解读的情书(情书原文)我的甜心:
爱你一万年,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
今生今世我只爱你一个人,.我对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为证,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
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的窗前,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如果你也爱我,就请打开你的窗。后来你的窗真的开了。
我真的太幸福了,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为你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如果我背叛了你,我愿接受任何惩罚,五雷轰顶,千刀万剐!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1.信首称呼:我的甜心
对象不明。发出邀约或承诺须针对特定的主体。
2.爱你一万年显然无法履行的义务,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爱你一个人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无效条款。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我对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为证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律师或公证机关或其他有行为能力的主体。
5.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约定不明。不同的主体对“幸福”的具体内涵理解不同。
6.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的窗前,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如果你也爱我,就请打开你的窗。后来你的窗真的开了。我真的太幸福了重大误解。早晨开窗几乎是每天必然发生的事情。
7.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为你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显失公平,可撤消条款。家庭中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8.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
9.如果我背叛了你,我愿接受任何惩罚,五雷轰顶,千刀万剐这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反法律的规定。
10.信尾署名:爱你的小辣椒,于无眠的雨夜没有标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上的姓名和明确的时间,不符合书证的形式要件。
点评:搞法律的人就是这么不解风情!
以上图文来源于网络
文
北京杨文战律师来源
北京杨文战律师的法律博客转自: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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