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星期四
年1月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第4期
近日,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依法对寻衅滋事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杨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案情介绍
年8月的一天上午,杨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一驾校内,突然手持菜刀追砍他人、砍砸车辆,民警赶至现场后亦被杨某某砍伤。经鉴定,杨某某患癫痫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癫痫精神运动性发作期,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承办检察官向杨某某及其主治医生询问了解,得知:杨某某患癫痫性精神病,因患病时间长,大脑有所损伤,本次案发前杨某某正常服用治疗癫痫的药物却仍然发病,若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可能会具有攻击性,医生建议对其进行长期系统治疗。
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遂依法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供稿
裕安检察
编辑
邵开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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