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品?
*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的危害?
吸*影响社会经济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吸*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引起社会犯罪增加。吸*损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
看被告人刘俊泽因吸*致精神病障碍将其祖母殴打致死一案
基本案情
年2月16日,被告人刘俊泽在外吸食*品冰*后返回家中,因吸*后药性发作,引发被害的幻听幻觉,用拳头、椅子、风扇及刀具等,将照顾其生活起居,与其并无矛盾纠纷的祖母*某华殴打致死。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刘俊泽作案时患有“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冰*)所致的精神病障碍”,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
审判结果
本案辩护人提出刘俊泽因吸*陷入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意外伤害被害人致死的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中院一审认为,刘俊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俊泽吸食*品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辨认与控制能力丧失,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自首等情节,对刘俊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治权利三年。刘俊泽服判。
法官说法
*
品多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者吸食*品后容易产生感知错位、幻听幻觉,渐渐甚至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仅危害自身身体机能,更对身边亲友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实践中因吸*丧失控制能力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现象常有发生,严重者甚至暴力伤人、杀人等,于死刑案件中亦不少见。行为人本身不患有任何精神疾病,因醉酒、吸*等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精神障碍,属于自陷型精神障碍。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实际上已将醉酒的人排除在精神病人范畴之外,同理,因吸*等导致的自陷型精神障碍均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范畴。
本案被告人刘俊泽应当预见其吸*后可能会实施危害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吸*后暴力杀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撰稿人:吴飞普泉州中院
qzzy
长按识别左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