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起诉精神病院违法非自愿住院收治的案件中,法官要求原告王某某做精神病方面的行为能力司法鉴定,原告的代理律师就此做如下回应:
就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医院)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必要做行为能力鉴定,原因有四:
一、《精神卫生法》赋予精神障碍患者独立诉权
二、诉讼中行为能力鉴定的立法初衷,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
三、行为能力鉴定不会从实质上影响案件进展
四、精神疾病并不必然导致行为能力丧失,王某某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通过交流即可判断
一、《精神卫生法》已经赋予精神障碍患者独立诉权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十二条的规定说明,涉及“医疗机构侵害患者权益”这类特殊案件时,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有完全独立的诉权,可以自己独立寻求司法救济。从条文中的“或者”二字可以看出,即使是存在监护人的情况下,精神障碍患者本人,还是有独立诉权。
“监护人”这个身份,什么情况下会存在?成年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需要指定监护人。即使原告王某某经鉴定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且被指定监护,《精神卫生法》还是会保证他的独立诉权。既然如此,在本案中进行行为能力鉴定的意义何在?(在《精神卫生法》之前,精神类医疗机构一直依照卫生部在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对一切“拒绝接受治疗”的人,都强制住院。16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大量精神病院强制健康人住院的案例,毕竟,一个好好的人被送到精神病院时,谁能心甘情愿接受。而一旦住院,被贴上“精神病”标签,从此就再也无法为自己发声,求助社会无门,因为“脑子有病”;求助司法也不能,因为没有“行为能力”。《精神卫生法》八十二条的设置,就是为了让被贴上“精神病”标签的人,也能以自己的名义,得到司法救济。)
二、诉讼中行为能力鉴定的立法初衷,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
在诉讼中启动对一方当事人行为能力鉴定的程序,目的是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假想”“幻想”出来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而本案中,案件事实客观存在,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年—年的天里,原告确实在被告处住院,人身自由处于被告的限制下,庭审质证中被告对此已经认可。也就是说,本案基本事实,原被告是没有争议的。
既然原告没有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已无争议,本案只剩下法律理解和适用层面的问题,法律问题,应当由法律人解决,而原告也已经委托了律师代理。那么,无论原告行为能力如何,都不会影响案件结果。在此情况下,耗费时间和人力去做鉴定,反而是浪费司法资源。
三、行为能力鉴定不会从实质上影响案件进展
被告侵犯原告人身自由的事实客观存在,如果鉴定结果是原告没有完全行为能力,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合法了吗?并不会。《精神卫生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使是发病期间,只要他不伤人、不自伤,他的人身自由就该受到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剥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自由,和违法剥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申请鉴定,无非是借助程序法律规定,拖延案件时间。但是,程序法律规定,被告可以用,原告也可以用。已生效的《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限定为“精神病人”。既如此,被告的出庭工作人员和律师在庭审中连“什么样的人应该有监护人、什么样的人才能有监护人”这样的法律常识都数次表述错误,原告有理由怀疑二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有权申请对二位进行行为能力鉴定。
但,如果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如此滥用程序规定,浪费司法资源,审判工作将如何开展?尤其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如果动辄启动行为能力鉴定,那么“申请鉴定”就会像“管辖异议”一样,成为被告拖延诉讼时间的手段。
四、王某某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通过交流即可判断
原告王某某自成年起,一直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与大多数普通人一样,考公务员,认真工作,娶妻生子,过普通的生活。时至今日,从来没有法院判决确认他的行为能力受限。精神疾病,不是必然导致行为能力丧失。
年,在上海某精神病院住院已15年的徐为,经鉴定确认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澎湃新闻-8-7:《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原告将“飞越疯人院”》)。一个困在精神病院高墙内15年的人,都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一个每天正常上下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名交通警察,被告依据什么推定其“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原告是自学《精神卫生法》后,才决定委托律师维权,他对“基于什么事实起诉,依据什么法律规定起诉,为什么要起诉,诉讼可能的后果是什么”等问题,都有清楚地认知,他能够分辨自己在做什么,也明白自己应该怎么做,恳请合议庭对他本人进行询问,再做出判断。
特别补充:原告王某某遇到被告之前,是一个健康人,他身上的“精神病”标签,是被告贴上的。虽然病与非病不是本案讨论的问题,但,被告给原告贴上“精神病”的标签,在原告不愿意的情况下,强制原告住院十个月,侵犯原告的人身自由,如今还想把原告寻求司法救济的路都堵死,如此行为,着实令原告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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