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精神病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司考答疑精神病鉴定期间计入审限吗
TUhjnbcbe - 2021/1/15 15:55:00

问题:精神病鉴定期间计入审限吗?

教务老师回答:不计入审限,参照以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
  (六)民事、行*案件公告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独角兽网校提醒大家:积极备考年司法考试,朋友们加油!!!

尚未开始备战司考的朋友,别再犹豫加QQ

---

现在参加VIP保过班,高效系统复习!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1
查看完整版本: 司考答疑精神病鉴定期间计入审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