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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导语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我国对此类鉴定的法律规范,最早见于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17号)。随后在年《刑事诉讼法》中对相关鉴定主体资格也作出过规定。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范是年颁布年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强制医疗,是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程序。强制医疗这个术语,最早出现于年《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但该法对具体程序未作规定。年《刑事诉讼法》首次设专章对这一程序进行了较全面的规范(参见该法第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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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要本期选录最高人民检察院1篇、司法部2篇与法医精神病鉴定和强制医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高检发执检字[]9号)
该办法全文共8章31条。具体从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任务与职责界定、交付执行检察、医疗监管活动检察、解除强制医疗活动检察、事故死亡检察、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等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作出了规范。
2.司法部《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司办函[]号)
该复函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取得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方能开展与法医精神病鉴定有关的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
3.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号)
该通知分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职能、严格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实施活动、切实做好组织工作三部分,对与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相关的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管理等提出了16项具体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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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往期回顾1、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地方适用意见:
(一)黑龙江(二)广东(三)江苏(四)福建
2、司法鉴定管理与适用衔接:
(一)“管”“用”衔接,重在落地(二)刍议鉴定意见的特性
3、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出庭:
(一)术语与司法鉴定相关规定(二)如何理解“专门知识的人”
4、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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