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属于无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在影视作品或新闻中经常出现的情节。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他们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因此,对他们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今天,让我们走进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揭秘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
综合考察得出鉴定意见
在河北省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男青年万某驾驶他人车辆撞死一位老人。案件调查过程中,万某的姐姐称弟弟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希望为其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
这起案件由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第一次鉴定没有得出结论。一个月后,万某第二次坐在鉴定人面前,这次他的状况没有改观,并且一言不发。第二次鉴定依旧无法下结论。
万某再次回到看守所,等待一个月后的第三次鉴定。这一个月中,鉴定人多次向看守民警询问万某的状态,一边指导用药,一边重新翻看卷宗和病历,调整鉴定方案。一个月后,对万某进行第三次鉴定。
这次,万某的状态看上去不错,能够正常答话。案发之前的几天,万某由于停药一段时间,整夜睡不着觉,并像以前一样出现了幻听,甚至“看”到了已经去世多年的父亲……
针对万某的情况,结合一系列医学检查和分析,鉴定人得出鉴定结论:万某案发时为精神病发病期,无责任能力。
河北省属地法院判决时采用了这一鉴定结论。鉴定人在法庭上出具了翔实的医学解释,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万某必须接受强制治疗,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执业鉴定人柴萌表示,每次精神病司法鉴定,必须由三名以上司法、卫生部门批准的具有执业司法鉴定人资质的专家参与。
每接受一起鉴定,都要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合法,通过阅读材料、倾听、观察等手段,先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有没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及智力缺损症状。
之后,要求被鉴定人描述作案的动机和经过,以此考察被鉴定人的认知、思维、智能、综合分析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鉴定过程中,还会利用仪器分析被鉴定人的脑电图等,再结合心理测验,最终综合考察得出鉴定意见。
高科技鉴定手段比重增加
精神病司法鉴定不仅要求鉴定人具有极其扎实的专业功底,而且鉴定中依靠仪器设备进行辅助分析的比重也在逐渐加大。
据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林思宇介绍,鉴定中心检测室严格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配备了韦氏智力检测、韦氏记忆检测、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检测、心理测验专家分析系统、脑电图和脑地形图仪等检测设备,还配备了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设备,从而为司法鉴定提供了客观准确的辅助技术支持。
但是,在鉴定的过程中,仪器只是辅助,更多的还是依靠鉴定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应为“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者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精神病司法鉴定并非依靠简单对话来完成。据了解,精神疾病分为不同类别,有数百个诊断名词,每种病症背后都有不同的发病表现和行为规律。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执业鉴定人魏洁说:“鉴定时,专家们先要对司法机关送来的材料进行审查,之后再进行实地考察和搜集信息。鉴定后,每位专家都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签字。”“装疯”伎俩终会被识破。
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曾经接到过这样一起案例,被鉴定人在被警方抓获时一切正常,但随后在录口供阶段一言不发,并不时做出一些怪异举动,于是公安机关应家属要求将其送至该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专家们先是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随后根据警方提供的被鉴定人的既往表现,准备了详尽、细致的问诊方案。然而,被鉴定人始终对专家提出的问题不予回答。为慎重起见,鉴定专家决定采取鉴定观察的形式,用一周的时间,对其睡眠、饮食、待人接物等行为进行观察,很快揭开了被鉴定人“装疯”的真相。
柴萌介绍,如果是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会向鉴定人提供大量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案发前被鉴定人的人际交往情况、生活习惯、案发时的表现、到案后接受讯问时的表现以及在看守所期间的表现等。如今视频监控已经覆盖了讯问的全过程,鉴定人可以通过视频,观察被鉴定人的表现。
“一个人的精神状态虽然是件主观的事情,但从其客观行为上依旧可以看出端倪。这是对鉴定人经验和能力的考验。很多人认为精神病无法用仪器检查出来,因此可以轻易假扮,但是对于有着丰富临床经验的精神科医师来说,人为夸张、做作的表演,往往很容易被识破。”柴萌说。
本文来源:天津*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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