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不是虐待人的地狱。
欧阳晨雨丨法律学者
又是一则疑似“被精神病”事件。
年,大学生刘刚(化名)自称被强制送入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天。出院后,刘刚起诉洛阳市师范学院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认为其非法限制自己人身自由,造成自己身心严重摧残,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年9月,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宣判学校无责,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刘刚医疗费用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刘刚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诉。10月10日,该案在洛阳市洛龙区法院重审,法官随后宣布当日休庭,择日再审。
如果刘刚所述属实,遭遇的确令人震惊和同情。一个只是与人很少交流、两次向校方要求调换宿舍的“高龄”大学生,顶多是性格孤僻了,怎么能与精神病人画上等号呢?据刘刚自述,住院期间经历了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事件,对一个健康的人,这是从身体到心灵的双重伤害。
诚然,在学校看来,刘刚由其母亲主动送医治疗,学校既未参与原告的送医、就医及治疗相关过程,更不是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但从刘刚的表述看,校方并非毫无关系,是“外国语学院团总支书记陈贯安联系到刘刚的母亲”,甚至在强制收治中说,“医院接受治疗,医院开证明以后才能继续上学”。如果确实存在这种“协助强制收治”的情况,校方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对刘刚采取强制收治的做法,也值得商榷。《精神卫生法》虽明确,“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但从报道情况看,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人却是在刘刚不同意的情况下,将他双手反绑,强制带上车,而他年迈的母亲则被这一幕吓哭了。也就是说,在未取得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精神病院就采取了强制收治,这种做法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翻看报道,精神病院的法律责任,不仅在强制收治时,也在鉴定、治疗过程中。根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年10月13日,刘刚前往河南医院接受检查,该院医生认为刘刚不是精神病。作为专业机构,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鉴定为什么截然不同?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不是虐待人的地狱。但据报道,入院后的刘刚除了遭受电击、服药等折磨,还曾被护工殴打过,并造成了轻微伤。尽管年11月30日,刘刚与殴打他的护工签署调解协议,对方赔偿了元,但这份个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并不能代替精神病院在管理上的法律责任。因此,年9月,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宣判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刘刚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
年《精神卫生法》的修订,是中国法治建设标志性成果之一,有利于防止“被精神病”乱象。眼下的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公众的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