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意见我们都听到了
上一期发刊后很多读者反应,有认为字数太多或内容不易理解,也有建议从法官视角来分析郑再由杀警无罪案。你们的建议,我们诚挚感谢与改进。
这次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的是,精神病患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否处罚。
郑再由因思觉失调症而杀人,无罪!
正当疫情趋缓,一切看似回复到疫情前的往常生活时,4月30日嘉义地方法院的判决却掀起波澜,因为去年7月在火车上拿刀杀死警察的被告郑再由获判无罪。理由是郑再由罹患「思觉失调症」,幻想有人要伤害他,虽然知道被害人是警察,但认为警察是帮凶,无法辨识杀警是违法的,故依法不罚。
处罚的预设前提:人有自由意志
法律为何让精神病患脱罪?同样的问题,法律为何不处罚犯法的5岁幼童?
法律乃至于社会规范(家规、校规)的制定都有一个前提:人有「自由意志」(freewill),可以自由决定,所以对自己的决定负责,犯错受罚理所当然,满足罪有应得的观念,让其他人不敢仿效,犯错的人将来也不敢再犯,社会大众最终会感受到社会秩序回复到原本的和平状态,法律发挥作用。
相反地,如果人没有自由意志,处罚犯错的人就丧失了正当性,因为犯错的人觉得无可奈何,其他注定会犯错的人也不会因此不犯错,社会大众也不会认为处罚命中注定犯错的人有什么教育及预防作用,法律、规范当然就没有制定的必要。
法官是根据法律而非大众喜好判决
对精神病患的罪行,台湾刑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无罪不处罚:(1)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知自己在做什么;(2)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识是非对错/不能控制行为。这个规定不是台湾独创,举世各国大概99%都是这样。
他山之石:1%的特殊作法
美国堪萨斯、阿拉斯加、爱达荷、蒙大拿、犹他这五州就是那与众不同的1%!这五州的刑法规定,只有台湾的第一种情况(行为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无罪不罚,而且必须有清楚明确的医学证据证明,让法官/陪审团有75%以上的心证程度;第二种情况(行为时不能辨别是非对错/控制行为)仍然有罪,只能给予减刑或送医治疗。今年3月还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背书,没有违宪!
99%v.1%,台湾要站哪边?
这样的立法差异,正凸显出人类对于精神疾病认知的局限性。精神病患犯罪时,究竟是什么影响了他/她?是否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真的无法辨别是非对错?犯罪时的大脑状态跟一般人是否不同而应该无罪不处罚?迄今,专家仍无法全盘了解,所以一般人当然会担心,精神疾病会成为有心人卸责的借口。但如果比照一般人判有罪,又跟自由意志的观点自相矛盾,法律就站不住脚了。
从实证数据上来看,美国一百个案件只有不到0.87%的被告主张精神疾病免责,而提出的被告当中,只有23.55%的人成功说服法官及陪审团。换言之,只有0.02%的被告成功以精神疾病抗辩免责,纵使成功,这些被告还是被强制送医治疗,医院的治疗时间甚至比犯同罪的刑期还长!所以,不需担心精神疾病抗辩会被滥用,我们应该在意的是,法官是否能承受得了舆论、*治压力,坚持依法审判,贯彻法治国原则而已。最后藉由读者所提的法官视角,我想跟读者分享,司法改革的成功与否,不在法官的判决符合民意,而是法官勇于依法审判,无惧外界压力,这不正是台湾人民长期对民主法治的期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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