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有资格的精神医学医师应用精神医学知识、技术和经验依法对被鉴定人某时的精神状态做出的评估,并对其行使某种法律权利或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的能力做出判断。鉴定时,应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如果是异常,则应该确定存在哪些精神症状,其性质和程度如何,能否构成某种精神障碍的诊断。然后判断其某时的精神状态并对其法律能力做出评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及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决定了他(她)是否要承担或者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法律责任吗
人们普遍有一种印象,“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只有严重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患者,在发病期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而实施的作案行为,才有可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而轻性精神障碍(如人格障碍、神经症等)患者,一般都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即使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如果他们的病情减轻或者是在恢复期或间歇期触犯了法律,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精神病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虽经司法鉴定确认并被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相当一部分病人需要在精神病院强制医疗,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途径有哪些
这里所指“司法鉴定”不是指对精神病诊断有异议的“医学鉴定”,而是指精神病人有涉案行为时、通过司法程序而启动的鉴定过程。因此,目前精神病司法鉴定只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委托,不接受当事人个人的委托。通常提出鉴定申请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司法机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具有司法行*权力的其他机构,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言行举止异常,认为有必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可以提出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属/律师提出当事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医学证明材料,并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审核后可以同意其请求,然后由司法机关提出鉴定委托。
二、是服刑人员中:服刑人员言行举止异常,监狱管理人员有必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可以提出申请;服刑罪犯或其家属认为其曾患有或目前患有精神病,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关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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