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一个以前说起同情,现在提起来就让人感到恐怖的病情。近几年,神经病患者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很多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高举“精神病患者”的大旗肆意妄为。
而对于这些疾病犯罪者的处罚却往往不尽如人意,“精神疾病”也仿佛成了某些人的“免死金牌”……
女子狂扇保安耳光,警方:有精神病
近日,一中年女子在济南宜家狂扇保安耳光的视频曝光,引起网友热议!
5月5日,济南宜家家居有一女顾客情绪失控,对一女服务员和一男保安扇耳光。现场有不少市民围观,当市民企图上前劝阻时,女子不但不依不饶还殴打劝阻人员,并声称“谁过来我就打谁”,态度十分嚣张,引起了围观市民不满。
当日中午12时40分,槐荫分局张庄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打人女子已被保安控制在中控室。经现场观察,女子极为狂躁,初步判断精神有问题,遂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警方与该女子的家人取得联系后,证实其确有精神疾病。
目前,该女子的家人已与宜家负责人和被打员工协商解决。派出所责令其家人加强看护,防止发生类似事件。据悉,被打的女收银员和保安人员,目前已无大碍。
然而,此事再次把精神病伤人引入到公众视野,推上舆论顶端,很多网友表示心疼保安,精医院就医:
再过**:保安站着被打不还手是真的心疼,视频里看脸都红了。张不**:应该出台规定,精神病闹事,家属负责赔偿啥的。隐形**:闹这事不大不小的,家人顶多赔礼道歉。应该强制把病人送精神病院就医。安梦**:保安应该将这神经病反手治服先。让她不能如此猖狂呀,如果她真的是精神病患者保安不作为让她再伤害到其他人也是危险的呀也有网友吐槽处罚过轻:前有临时工,后有精神病。
HH**:一犯事儿了都是临时工干的,一有过激行为的都是有精神病的。冯海**:中国有两种人做坏事不用负责任,一个是临时工,一个是有精神病史的人。貌似**:现在的这些有毛病的,一出问题就说有精神病,什么时候精神病这么泛滥了?精神病伤人事件频繁发生
有资料显示,近10年来我国各精神病院累计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例,有杀人行为者约占30%。而春夏交替时,由于人的情绪波动较大,也确实是精神病患者行为失控的一个高发季节。
1.陕西米脂案
4月27日18时10分许,在米脂县第三中学校门外巷道发生一起伤害案件,一名男子持匕首行凶,导致19名学生(14女5男)受伤,9人(7女2男)死亡。
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米脂三中上学时受同学欺负,遂记恨学生,持匕首杀人。据后续采访报道,其家人拿出犯罪嫌疑人的病例,表示他患有抑郁症(精神抑郁广义上也属于精神疾病)。
2.深圳沃尔玛砍人事件
年7月16日21时许,宝安区西乡金港华庭沃尔玛,一名男子持菜刀砍人。在流出的现场图片和视频中看到,沃尔玛超市门前聚集了大量市民、警车及消防车,超市里面的地上躺了数人,旁边都是血迹。该案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
嫌疑人蒋某某家属表示蒋某某患有精神病,犯病时会打人,并称家里人都被其打过,不犯病时则话比较少。
3.贵州男子持刀砍人致2死18伤
年5月28日下午,贵州镇宁自治县一男子持刀沿路砍人,持续5分钟左右,致2人死亡,20人受伤,警方动用钢叉将其擒获。
在调查过程中,据其父亲介绍,陈某亮有精神病史。
这样类似的新闻真的是随时随处都可以看见了,随便一搜就是一大堆!
中国“精神病杀人不犯法”?
为何他们如此猖獗?难道就因为在中国精神病杀人不犯法?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对犯罪嫌人在事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的判断往往容易引起争议。
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免除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府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强制医疗——一则防止再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二则为精神障碍犯罪者提供医疗也是可能必要的救助。但公安部门通常选择把犯罪人送回家,要求家庭监管。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者,家庭也很难监管,于是不可避免地再次肇事肇祸。
这些现象加在一起,很多人就得出“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的结论,大家普遍认为“精神病”病例就是一张免死金牌。
但法律本意其实并非如此。
年1月1日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开始实行,里面增加一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自此,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判决了多起强制医疗案件,公众恐惧的“精神病人杀人被放回家”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
所以,单纯说“精神病杀人不犯法”是不对的,要根据实际案情综合分析,并不能一概而论!
但是我国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的机制还未建立,受害者家属该何去何从还是未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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