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
李俊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观点,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实际上,精神病人杀人一样是犯法的,只是免于刑事惩罚而已。也就说,严重的精神病人患者杀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没有责任,并没有改变违法事实。
国内司法实践之中,有两层体系的主张,也有坚持传统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的缺点就是,不能区分违法和有责。按照传统四要件理论观点,只有同时具备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才被认定为社会危害性,才是违法行为。按照这样逻辑,一个人拿刀砍人,还要判断他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才可以对他进行阻止和实施正当防卫。道理很简单,我们不可以对别人合法行为进行阻止、制止,更加不能采取防卫。
两阶层体系已经是国内司法考试采用的体系,然而传统四要件理论仍然深入人心。如果司法实践中采取传统四要件理论,精神病人拿刀砍你,你只能选择躲避,而不能对他采取防卫。他是精神病人,他欠缺主观恶性,放到四要件理论上,他的行为就不是不法侵害。
通常情况下,要是精神病人准备拿刀要砍我们,我们都会选择逃跑。要是放在特殊情况下,精神病人把房间的门锁住,你根本就没有机会逃跑,他拿起刀要砍你。按照四要件理论,你只能选择躲开,而不能对他采取防卫。
两阶层体系把违法和有责分开来看,一个人拿刀砍你,不管他是否要承担责任,都不改变他违法事实。同样的道理,一个13岁的人拿刀砍你和一个20岁的人拿刀砍你,本质上都是违法,他们区分只是承担责任方面。前者拿刀砍人,他不用承担刑事惩罚,这是从责任年龄维度来看,可是并不能改变具备了法益侵害性。
四要件理论指的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这个理论看起来一个万能公式,什么事情都往里面套,真的很省事,但是不能区分违法和有责,在现实世界上产生诸多问题。
真实世界里,各种法律问题是相当复杂的,并不能通过法律条文进行套进去。一个13岁的人,他制造了定时炸弹,定时到他年龄已经满14时把人炸死。是否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他制造定时炸弹时并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可是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免于刑罚。他有义务排除危险,也就是等到他已经满14岁时,没有把这个危险排除掉,就应该承担责任。
你应该听到这样的声音,刑法是来惩罚罪犯的。实际上,刑法也是保护违法人的权益。一个人盗窃了元,他的盗窃行为是恶的,但是他盗窃金额没有达到刑法惩罚的金额,所以只能做治安拘留处理。一个人盗窃几万元,可以追究他的刑法责任,可是不能对他判死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法保护违法人承担合理惩罚的权利,而不是盗窃几百元,就被执行死刑,连悔改的机会都没有。
说到法律是为了追求正义,这种说法是可以理解,但是真实世界里有成本的,要是片面追求正义,导致整个社会的运作成本极高,那么人们正常生产活动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从经济学思维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
不要动不动就诉讼法律,法院见也应该是迫不得已的选择。生活遇到纠纷,能够协商解决,就不要去法院解决。如果什么事情都打官司,整个社会成本高得惊人。并不是为了成为律师才学习法律,一个人具备了法律思维,就多了一个看世界的维度。
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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