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疯子”又惹祸了!你说坑人不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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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3日14时许,绥德县城观云阁附近一快餐店门口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刘某某(女)及其女梁某某在前往幼儿园路上,突然遭到同一小区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白士高(又名白幸福,男,62岁,绥德县满堂川镇大白家沟村人)持刀追砍,致使被害人母女受伤。截止23日17时,犯罪嫌疑人白士高疑服*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刘某某正在全力抢救之中。
事发后,有多名网友转发消息称,犯罪嫌疑人白某疑似患有精神病,说白某曾于年将其老婆和4个孩子杀害,被警方控制一段时间后被释放。
后续网友说的消息咱们先不知道准不准啊,但是,看这状态,无冤无仇,一个送孩子上幼儿园的妈妈,猝不及防被杀害,行凶者十有八九是精神病患者啊,你说这也没几天啊,也就是几天前,不也发生了一起情节十分恶劣的杀人事件,凶手也是精神疾病患者。
2月18日中午时分,在武汉市火车站附近,因与一家面馆老板发生争执,被鉴定为二级精神残疾的胡某,持菜刀将面馆老板头颅砍下,场面血腥,胡某因面馆老板临时涨价1元钱,与其发生争执并动手,几分钟之内,惨案就发生了,胡某持刀杀死了面馆老板,并砍下了被害者的头。
刀姐
我的天呐!这是在演恐怖片呢?律师啊,刀姐知道,我国法律中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这么恶劣的情形,凶手还能不被惩罚吗?
本期律师
《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莉雅
擅长:领域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资本市场业务领域
律师解答
在刑法上,精神病人被认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行凶者被鉴定为精神病人,那的确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间歇性精神病人,那么在其未发病期间行凶的行为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刀姐
刀姐还想问问,这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被害人岂不是很无辜,被害人的损失谁来赔偿呢?再有就是假如精神病人不能抓入监狱监管,犯了事之后,该把他们怎么办呢?
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任何责任,精神病人本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法定监护人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这个胡某从十六、七岁起,胡某就辍学外出打工,之后变得脾气暴躁,直到年2月,因拿椅子砸母亲,胡某被医院,被确诊为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显然,胡某的精神状态是不适宜外出打工的,但是家里生活困难,所以这样的人,无人监管,也就出去打工了,遇到外界刺激,酿成惨案。
犯罪嫌疑人:
胡某
刀姐
你说这两起案件,前后也就一周的时间,全都是精神病人制造的命案,难道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就没有机构监管吗?
当然要有,我国刑诉法在年修改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就是说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案中,如果胡某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就可以对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确保没有人身危险性后才能使其回归社会。
不过一般认为,启动这一特别刑事诉讼程序需要以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前提,标准较高,程序也较严格。
刀姐
刀姐说,这法律规定的力度也不够啊,就说应该强制医疗,伤人之后,公安机关是能给他强制医疗了,那伤人之前呢?谁来强制?不强制,这样的“武疯子”流落到社会上,我看比故意犯罪的危害性还大,头脑清醒的顶多图个钱财,这上来就要人命啊!这事怎么办呐?
律师:曲莉雅
首先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统一档案,完善社区、医院、民*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编织立体的监控防护网;
其次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国家免费治疗,解决家属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
三是强化监护人、医院的法律义务,凡是诊断为精神病且有暴力伤害他人倾向的,医院方面在治愈以前不得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承担明确、严厉的法律责任。
只有将精神病患者的强制住院治疗真正落到实处,“武疯子”暴力伤人的惨剧才会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
刀姐想起了小时候,有一个邻居就是精神病,拿着菜刀横在路上不让上班的人通过,嘴里一句经典的话叫“我有病,我杀人不犯法。”简直成为了刀姐童年的噩梦,后来这个邻居搬走了,谢不杀之恩啊,可是刀姐就为大家担心,什么时候能有人把这些“武疯子”都带走,去他们该去的地方,让我们都能安心的生活,这些恶性案件是完全可以事先避免的。
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