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31日至2月7日,被告人张建某共抢劫人民币余元、手机(经鉴定价值为元人民币)以及黑色出租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整)。
经查,张建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确实因吸*而导致丧失控制能力。但公诉机关出具的两份医学鉴定结论均证实了被告人年初以来具有自控能力。至于其实施犯罪时因吸*导致丧失自控能力,这完全是其有意为之。
精神病患者虽然是社会上的弱者,需要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间歇性精神病不等同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所以,张建某明知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和明知其之前三次免于刑事处罚以及明知其吸*后会丧失自控能力而暴力犯罪,仍有意为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正是,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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