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常流行一句话:“精神病打人不犯法,白打。”也常常有一些人用这句话来耍赖、放横。前不久,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
年12月,被告人吴某酒后在吉林市丰满区某网吧上网期间,以上网人员周某、柳某说话声音大为由,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手持空啤酒瓶对周某实施语言挑衅,并用空啤酒瓶击打周某的座椅靠背,致空啤酒瓶破碎。随后,吴某手持破碎啤酒瓶对周某头部实施殴打,造成周某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而后,柳某见状进行询问,吴某又用拳殴打柳某未果。经鉴定,吴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十八条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精神病打人不犯法”是不对的,要看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I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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