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有精神病又怎样?杀人还不是要偿命。”这大概是我们在看到杀人犯凭借一纸精神诊断就能免于死刑时的第一反应。的确,在无数次浏览社会新闻的瞬间,我们都会产生类似的困惑或者愤怒——就算是精神病人,为什么杀了人就可以不负责任,天底下到底还有没有王法了?
相同情绪的背后其实是我们共同的朴素道德观念:虽然罹患精神疾病是一种不幸,但是和失去生命相比,前者的苦难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因此,与其消耗大量公共资源将一个精神病人“养”到死,不如血债血偿、同态复仇,或许这样更能告慰死者,并彰显社会公义。
但是,假如我们再深入思考下去,事实并不比我们想象中的更加简单。比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女性罹患产后抑郁的比率约为10%至15%,这其中因产后抑郁自杀而伤残的比率又在15%到25%之间。并且因为产后抑郁或者精神衰弱,每年有数以千计的新生儿母亲会亲手杀死她们的骨肉。对挥动斧头的“武疯子”和产后抑郁的新手母亲们而言,相似的疾病与相似的犯罪情节,但似乎只有后者才能收获有限的谅解与同情。当然,无论现实如何,问题已经被我们找到:为什么尽管貌似不合理,并且绝大多数人反对,但是世界上几乎所有文明国家仍然会给精神病患者提供“免死待遇”?为什么同样是精神病杀人,有一些行凶者值得我们同情,而有一些却不值得?
自由意志与道德义务
必须承认,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困难,假如你询问任何一位精神科医生、神经科学家或者哲学家,他会明确地告诉你:精神病人无法承担道德或法律义务,是因为他们没有自由意志,或者至少他们的自由意志被损害了。假如把这句话写成一个三段论,那么:
前提一:每个承担道德或法律义务的人,都必须在行动时拥有完整的自由意志;
前提二:精神病人没有完整的自由意志;
结论: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道德或法律义务。
这个道理并不难理解,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曾经参与过没有自由意志的活动,这不是说我们曾经都是精神病患者,而是说我们起码都有睡觉的经验。以我们熟悉的曹操为例,在《三国演义》中曹操是一个喜欢梦中杀人的人。假设这一点是真的,也就是说,曹操确实是一个神经官能症患者,喜欢边梦游边舞剑,那么即使曹操在睡着的时候杀人,他也不用负任何道德或法律责任,因为他并不是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杀人的。相反,假如某天起床时,你发现自己被判处死刑,你努力回想,但是你想不起任何缘由。后来法官告诉你,昨夜在毫无知觉的梦游状态下,你杀死了一个无辜的路人,你会不会瞬间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并感受到随之而来的巨大荒谬?
所以如果假设所有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所处的状态和梦游者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想象,精神病患者之所以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因为他们确实无法做出自主的选择,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问题似乎就此得到了解决……但是……且慢!对语言比较敏感的小伙伴们,此刻可能已经看出了一些问题。我们好像一直在谈论自由意志,但是关于自由意志是什么,我们似乎还找不到一个准确的定义。况且,这又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作为和义务紧密相关的概念,“自由意志”如果不能被准确地定义并测量,那么每个人都可以假托自己没有自由意志,从而免去道德和法律义务。比如曹操在事后可以说,对不起,我确实睡着了,我什么都不知道啊;药家鑫也可以说,长时间的钢琴练习导致肌肉产生了自主记忆,那一瞬间其实是肱二头肌先动的手,和脑子没关系;就在上个月,南京水库推人案的凶手也宣称自己有严重的抑郁症,会不自主地幻想杀人。
总而言之,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我们应该如何判断一个凶手在作案时,是否拥有真正的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的三重条件
事实上,根据哲学家沃尔特(WalterH.)的一个流传甚广的观点,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出于他的自由意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他的行动必须有可理解的理由(actingforintelligiblereasons),这个理由最好还带有意向性——比如,刘备摔阿斗就是出于自由意志,因为他需要收买人心,尽管这很残忍,却是可理解的理由;但是假如刘备是个帕金森综合症患者,他在不自觉的手臂抖动中摔伤了阿斗,这就不属于自由意志,因为刘备没有理由这么做。
第二,他的行动必须有其他的可能性(alternativepossibilities)——这个很好理解,比如峤峤去食堂吃饭,有包子、面条、稀饭和汉堡可供选择,而峤峤选择了汉堡,这就是他的自由意志;但是假如食堂只有汉堡可以选择,而峤峤为了减肥已经节食两周以上(即他没有不吃的可能性),那么即使表面上峤峤“选择”了汉堡,这也是他“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
第三,他的行动必须以自己为因果起点(thegenuine/causalsourceoftheaction)——这个比较难理解,我们需要构造一个场景。比如在金庸小说《天龙八部》中,李秋水和天山童姥是一对情敌,她们都深爱着师兄无崖子。某一天,李秋水提着宝剑来找天山童姥寻仇,正在对峙阶段时,童姥的徒弟虚竹想偷袭李秋水。但他功力尚浅,只是推了李秋水一把,结果宝剑顺势插入了童姥的心脏,童姥卒。考虑到已提及的两个必要条件,虽然李秋水同时具备了杀死童姥的理由,以及其他可能性(比如她可以选择不杀,或者用其他的方式杀),但是李秋水杀死天山童姥仍然不是出于她的自由意志,因为全部物理事件的因果起点是虚竹。
到此,我们不妨来总结一下。所谓“自由意志”必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可理解的理由,其他的可能性,以及作为因果起点的自己。换言之,如果一个行为不能满足三个条件之中的任何一个,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自由意志的范畴,其主体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道德或法律责任。
强迫症、产后抑郁与成瘾性
在自由意志不存在的情形中,最著名的例子大概是强迫症。神经科学家李维(LevyD.)就曾经提出,强迫症患者的重复行为可以确定是自由意志受损的结果。“一个患有强迫症的人,整天洗手,不断检查他曾经几十次锁上的门,这些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意志的表现。他的行为由刻板的剧本机械地支配,而他自己无法逃避。”换言之,强迫症患者并没有行动的其他可能,不满足自由意志的第二条件,因此发病时并没有自由意志。
另一个例子是前文提到的产后抑郁。有证据显示,产后抑郁经常伴随着妄想状态,而处于妄想状态的人无法准确评估自己的生活环境与生存状态,不具备提供可理解之行动理由的条件,不满足自由意志的第一条件,因此也没有自由意志。而类似的情况还经常出现在“武疯子”的群体中,当他们在大街上挥舞着砖头、菜刀、斧头的时候,一般也伴随妄想状态。这导致他们的行为通常不受自己控制。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在法医的具体实践中,一般认为,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会导致自由意志的损害,并对行动者的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比如一些成瘾性精神障碍就不会。以酗酒为例,费加雷特(FingaretteH.)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再喝一杯的倾向似乎和理性判断与深思熟虑的自由选择无关”,即没有自由意志。但是从已有的研究数据来看,“酗酒者仍然存在(某种形式的)自我控制。比如,一些酗酒者似乎完全能够在某些特定时期和场合节制饮酒行为。这意味着,在酗酒者的意志中仍有自愿的方面,他们并非完全失去了控制自身和自由选择的能力”。而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并不会因为当事人酗酒,就免除其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原因:虽然人在醉酒状态的自由意志会受损,但是他至少在开始时有能力选择喝或者不喝。当然,严重的成瘾者(比如吸*)仍然会面临自由意志受损的状况,类似的“非极端心理障碍”未必会完全摧毁人的自由意志(比如一些人能够戒*成功),但我们至少可以肯定,它和人的自由意志相关。
因此在有关自由意志的问题上,更加科学的说法似乎应该是:“自由意志是否受损”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问题,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在多大程度上受损,又在多大程度上被保留?
有趣的是,我们几乎可以想象,世界上或许根本不存在完全丧失自由意志的人,也不存在拥有完整自由意志的人——特别是后者——毕竟,我们经常活在我是自由的幻想中,而忘记了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中的、无所不在的牢笼和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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