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伤己、伤人的行为或危险的,应当对患者实施非自愿入院治疗(强制医疗)。
生活里,亦存在患者达不到强制医疗的标准,但仍被强制医疗,导致患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情形。
今天,我们就结合相关案例来学习《精神卫生法》中所规定的强制医疗相关知识。
实际案例
李四,曾患有精神疾病史
年李某的子女
医院求助
称李四精神状况不佳
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医院医院
李四本人不同意住院
但最终李四子女办理了
李四的住院手续
根据李四的病历显示
李四主要表现为话多、易兴奋
有躁狂症状
李四被强制医疗20余天
出院后李四认为
医院对其实施的强制医疗
不符合法律规定
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
故李四起诉至法院
要求医院赔礼道歉
及承担相关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据此,因被告医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李四实施了危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危险,故李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医院在李四非自愿的情况下,将其收治入院、留院治疗,并拒绝李四与家属通电话的行为,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李四的人身自由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医院向李四赔礼到期的判决。
律师说法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的强制医疗的条件。强制医疗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医疗机构行使强制医疗决定权,该决定权使强制医疗脱离法院或独立审查机构的控制。强制医疗制度固然发挥了医疗行业的专业优势,提高了强制住院决定的效率,使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治疗。
然而,强制住院决定不仅涉及医学判断还涉及法律判断,尤其是强制医疗事关人身自由的剥夺与限制,涉及精神障碍者的基本权利,已绝非纯粹的医学问题。故强制医疗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强制医疗的条件有两个:第一是患者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第二是患者有伤人、伤己的行为或危险。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那么什么是严重精神障碍呢?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年版)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属于严重精神障碍。另外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也即一般而言,以上六种属于严重精神障碍,但如果存在伤人伤己的行为或危险,且被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那么什么是伤人伤己的行为或危险呢?一般而言,伤人伤已的行为是指已发生的,比较好判断。主要是有伤人伤己的危险不好判断,实践中法院对此的认定也并不统一,一般可以参考精神障碍者的危险性评估情况,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2级一般认为稳定期,没有伤人伤己的危险;3-5级属于不稳定期,一般认为存在一定的危险。
医院实施的强制医疗行为违法,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则根医院侵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为案由提起诉讼。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年版)》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危险性评估、精神症状、服药情况、药物不良反应、社会功能、康复措施、躯体情况、生活事件等。随访结束后及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3.4.1病情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的患者。
3.4.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
3.4.3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3-5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来源
深圳残疾人服务号(作者:电召残障法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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