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精神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加强精神障碍类疾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从10月起,我市将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5种疾病新增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范围。
新增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病种同步扩大到8个病种,具体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同时,我市根据精神障碍类疾病门诊用药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对8种精神障碍疾病门诊年度报销限额进行了规范,统一调整为元,并执行统一的认定(诊断)标准和诊疗范围。为确保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待遇得到及时有效落实,进一步简化经办程序,在精神障碍疾病患者不能提供确诊住院病历的情况下,医保经办部门可依据参保患者提交的具有相关资质医疗卫生机构或行*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其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不再要求患者提供住院病历等其他附加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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