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35岁,黑龙江人)医院就诊的病人。在实施伤人之后,该嫌疑人随后跳楼自杀。
幸运的是,这位姓陶的医生的腹、胸腔手术已经结束,情况平稳;另一位伤者也已经平安完成手术转至icu病区,病情平稳。
根据信息来看,犯罪医院就诊,数天前刚刚出院。
出事之后,有人找到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微博,在微博中可以看到的信息是,此人在今年八月末出现了各种精神类症状,比如失眠、头痛等,而且在微博中讲述了自己病急乱投医的经历。
在十月初,嫌疑人更新了微博介绍自己出院,然后相继给点赞了乘客在航班上自杀、南京的抑郁症患者把同伴推进水库等新闻,而且还声讨了手术失误的微博。
在最后的微博也就是10月31日上午8时45分(也是他行凶之前)发布了这样的内容:
“第一次就诊的记录,我没有幻觉幻听,医生威胁吓唬中给我开了精神分裂症的药”。
有人从赵某的朋友处获得的一份就诊记录显示,他的求医经历最早可以追溯到今年的6月10日。
医院正是后来发生伤医事件的广州市中山三院,但接诊医生,并非后来被他刺伤的陶炯医生,那份就诊记录显示:
他觉得不开心压抑孤独,易紧张,胸闷心悸。但当时既没有冲动伤人的想法,也没有轻生的想法。主治医生为赵某开了包括利培酮在内的抗精神病药物。
转折发生在8月,他输掉了和单位的一场官司,疾病发作,彻夜不眠。
他和自己供职近十年的单位广州市动物园的矛盾由来已久。在此前的那份就诊记录中,中山三院的医生记录了赵某和单位的矛盾:
早在2-3年前,赵某就认为单位领导刁难和经常辱骂他,他向单位纪委举报了该单位领导收受了自己元红包。之后,他认为领导故意给了自己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于是不断向市纪委举报和信访。同事们都疏远自己,还有人在搞小动作,想踢他出单位。
在事后被曝光的一份疑似赵某的遗书中,称广州动物园在举报事件之后将他多次调岗,岗位工作量越大,精神压力也越大,以至昼夜焦虑,思想负担严重。
医院一名不愿具名的精神科医生告诉健康时报记者,他曾接触过该患者,“此人为精神病患者,没有自知力,在我们科室住了三天,三天前才从我们科室出院,没想到今天就计划持刀伤医去了。”
来源:城事论坛
从赵某的微博看来,在个人生活方面,赵某也过得并不如意。
赵某不承认自己有精神障碍,认为医生开的药物加重了病情。他称,“精神类药物折磨得我不人不*”、“我是吃了精神类药物才加重了病情”。
七夕那一天,他错过了相亲会,独自吃了一份白切鸡,因为没有成家,他的妈妈心情也越来越低落。
此后,赵某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江河日下:
他在微博中提到,自己身体颤抖,失眠、早醒,食欲不振,体重在慢慢下降。一天之内大部分时间不舒服,很煎熬。清晨又是最痛苦的时刻,他觉得难受,待在房间床上,一个人什么也不想干,像是在炼狱。
他有点活够了,但想到父母,又不舍得死,害怕死的巨大疼痛。
事件发生后,赵某疑似遗书被曝光。文中称:
“今天是我的生日,也是我的祭日……连续几个月被病魔缠身,折磨的体无完肤。内心的意志再也无法支撑虚空的身体。”
不论怎样,更让人悲哀的是,伤者为中山三院心理科副主任医师陶炯,此前,曾作为广东省派出的第二十四批医疗队队员前往武汉支援。
事发之后,有医生表示,「大家不太愿意收入院的病人他都会收,早上的门诊因为不忍心拒绝病人的加号而看到晚上10点多。陶老师当年去了汶川,今年去了武汉,他是我们和蔼可亲的病区主任。」
1此患者是什么问题?从行凶者赵某的朋友圈截图可以看出,显而易见,他是一名偏执型人格障碍的患者。前几天,南京推同伴下水致溺亡的凶手史某某也是这一类人。
人格障碍患者的特点是没有同理心,没有自我反省能力,行为远远超过社会的规范。而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往往敏感多疑,容易把别人的好意当坏意,会报复有过节有矛盾冲突的人。
第一,他在单位有很多人事冲突。也许他是正义的,不排除被他举报对象是有问题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他从没反省过自己的问题,认为都是别人的问题。
第二,在就医过程中,把责任简单地归咎于精神科医生给他开了抗精神病药利培酮,把他的人生毁了。这是一种偏执的认知,而且医院去行凶,没有丝毫的自我反省能力。
他的同事和朋友肯定会觉得他特别偏执、固执、敏感多疑。他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与人发生矛盾冲突,加上他没有自我反省能力,越来越多,常年累积下来,于是出现焦虑失眠等问题,后续继发了重度抑郁症。
医生可能怀疑患者有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所以给他开了抗精神病药,但是因为药物治疗效果不好、病情有些加重,患者可能自己在网上一查,就把所有责任归咎于开药的精神科医生了。从心理角度来说,医生给行凶者开抗精神病药的医疗行为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行凶者报复的对象就是他认为毁掉自己人生的精神科医生,当时正在值班的陶医生成为了他报复的对象。
当然,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行凶时意识是清晰的,并且会提前谋划甚至踩点,从赵某的朋友圈可以看到,他对今天的犯罪行为已经做好的心理准备。
2药物真的是有害的吗?在这件事中,嫌疑人认为精神科医生给他开的药物是导致他病情加重的原因之一。
一些患者对精神类药物“妖魔化”的问题是非常普遍的,很多人吃药过程中总是出现这些担心:
“我听说一吃药就药物依赖了,戒不掉,千万不能开始吃!”
“我有朋友也是抑郁症,吃了抗抑郁药之后特别难受,病也没好,叫我不要吃!”
“抗抑郁药会让人发胖!”
“吃了抗抑郁药感觉昏昏沉沉的,脑子不清醒,我还要工作呢,我不能吃!”
事实究竟如此呢?
过去我在精神卫生中心脱产培训的经历告诉我,药物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帮助是非常巨大的。
相反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将会影响患者的工作和生活质量,加剧患者的自杀风险,同时也会提高其罹患心血管等慢性躯体疾病的风险。
在抑郁症的治疗中,抗抑郁药物已经被证实是抑郁症尤其是中重度抑郁症的有效治疗方法,在各个国家的抑郁症治疗指南中均被作为一线的首选推荐。
在这个新闻中,犯罪嫌疑人出现吃药加重症状的问题,我想可能是因为没有仔细和医生沟通或者对于药物治疗耐心度不够导致的,由于抗抑郁药物的起效时间一般为2~4周,起效时间较长,故可能刚开始用药时患者会出现明显不适,而体会不到抗抑郁药物带来的正性治疗作用。
但只要随着用药时间的延长,药物疗效显现后副作用也会随之减轻。
早期阶段便放弃服药是十分可惜的,也会人为地增加“难治性抑郁症”出现的概率。
所以建议一些精神疾病患者出现药物加重的情况先不要过度着急,自己可能只是没有找对药物而已,给自己和医生多一些耐心会更好。
3精神病人都会杀人?我们最近发现好多新闻报道精神病人杀人,这会给我们一个假象,好像精神病人特别恶劣,而且对精神病人的偏见越来越多。
其实我觉得,精神病人杀人的报道增多,可能因为精神病杀人更加有话题性,所以传播快,媒体也抓住这一点,不断的报道类似事件,所以给我们有种错觉,好像精神病人杀人越来越多。
但事实上,大部分的精神病患是不会伤害他人的,反倒是伤害自己的也很多。
英国曾经做过一项调查,英国每年有50-70例杀人案件发生,其中固然有人在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但在任何特定时间,英国人口中估计有万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而这些罪犯在其中所占比例极小。
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并没有多大可能去犯谋杀罪。那么,其他日常的暴力行为呢?年在美国进行的 暴力风险评估研究(MacArthurViolenceRiskAssessmentStudy)时常被人引用。研究针对多名离开精神病院的患者每10周跟踪调查一次,持续时间长达一年。
研究将上述人群与同一社区并未罹患精神疾病的人群进行比较。一般而言,除非涉及吸*或酗酒,否则,两组人群在暴力犯罪方面并无差别。吸*或酗酒后,社区中的前精神病人和其他人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都会增加,而精神病人比社区中的一般人更可能吸*或酗酒。不过,单精神病一项并不足以让人更有暴力倾向。
4为什么精神病可以减刑?大家一提到精神病人杀人的问题时就会想到,“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精神病人杀人可以减刑”。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
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资料来自陈少文学术演讲《刑事司法对“危险性”的治理——以精神病辩护为例的分析》)
当代医学和精神心理学都发现,精神病在发作期是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
为何精神病人没办法控制自己?
这个就要从这几方面来说,首先精神病有个比较普遍的症状:“错误信念(falsebelief)”,也就是相当于精神错乱(delusion)。
以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为例,这类患者可能具有严重的妄想、幻觉,导致患者可能在其支配下发生严重伤害事件,这也通常被认为是与犯罪行为最为密切的精神疾病。在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里,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作案人行凶目的模糊、不分场合、行为明显凶残。但与其他作案人不同的,他们同时往往也缺乏自我防卫的表现。
我们可以理解为,他们的思维和行为都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所以真正处在精神病发作时期的人是无法为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的。
5精神疾病是「免死金牌」吗?看完上述介绍后,有人就会害怕,难道精神病人真的不需要为自己负责吗?哪怕犯罪了也没办法惩罚他们吗?
精神病人伤人后,虽不负刑事责任,但依然可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如精神病人有财产的,先拿这部分财产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充赔偿。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况且「精神病史并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法律并不会因为一个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就为他减刑。」
在医学范畴内,同一种精神病可以存在发作期、缓解期。因此在不同的状态里,患者的自知力、行为能力也会存在显著差异。
比如在最新的ICD-11国际疾病诊断标准中,已经加入「精神分裂症完全缓解」的诊断,证明即便是如此严重的精神障碍诊断,也存在达到完全缓解的情况。
诊断证明只是反映了是否患有精神病,并不能反映事发时患者的精神状态。
如果情况十分恶劣,法院也可以不以精神疾病作为量刑处理。
所以精神疾病并不是人们犯罪的“免死金牌”。
医院的安保人员可以加强自身素质,在处理类似事件也可以避免更大伤害与损失,也更希望患者可以多一些理解医生,你们的痛苦并不是你们犯罪的理由。
来源:阿尔法心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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