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后,虽被鉴定为边缘智力、智力障碍者,但鉴于其智力值并未达到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数值,且行为人基于无生活来源、不愿意工作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同时,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盗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在盗取赃物后出售用于网吧消费,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故应认定行为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以盗窃罪对其行为定罪处罚。
刑事 刑事责任能力 盗窃 智力障碍 犯罪动机 自我保护意识 社会适应能力
年5月,李X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年3月刑满释放,在此次犯罪中,经司法鉴定证明李X为边缘智力,智商值为七十。年6月,因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李X遂用自备钥匙在停车场打开被害人周X、范X轿车的后备箱,盗走稻花香牌小珍品一号白酒、方盒珍品白酒及白云边牌十五年陈酿白酒,共计价值约两千四百元。案发后,李X将盗取的上述白酒拿到礼品回收站,并以该白酒为其朋友赠送,骗取老板为其将盗来的白酒换成钱,换成钱后李X即前往网吧上网消费,直到将钱全部用完准备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另查明,归案后,李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盗取的白酒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同时,公共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李X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载明:李X为边缘智力,但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公诉机关以李X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经司法鉴定,行为人为边缘智力,智商值为七十,同时在实施此次行为之前,行为人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此次实施盗窃行为后将赃物倒卖消费,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无辨别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中包括有智力障碍的人。所谓智力障碍又称智力缺陷,一般指的是由于大脑受到器质性的损害或是由于脑发育不完全从而造成认识活动的持续障碍以及整个心理活动的障碍。智力障碍范围包括:边缘智力(智IQ70—86)、轻度智力障碍(IQ50—69)、中度智力障碍(IQ35—49)、重度、极重度智力障碍(IQ20—34)。而智力障碍范围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为:轻度及边缘智力多属完全责任能力,对部分初犯者可酌情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中度智力障碍者多属限制责任能力,极重度和重度智力障碍者一般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对于智力障碍范围与刑事责任能力关系的判断,一般采取如下标准:一、犯罪动机。1.智力障碍人根本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些什么,或记不清自己做过什么。2.智力障碍人是建立在幻觉、妄想等疾病性精神活动的基础上,其行为的动机、目的起源于病理性的精神活动。3.智力障碍者虽是建立在满足其欲望及需要的基础上,但往往对其所做的行为无正确的认识,甚至表现为不加选择地进行犯罪。4.综合上述现象进行犯罪。二、作案后的表现。1.智力障碍者在犯罪后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采取的保护手段容易被人识破甚至会暴露自己。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障碍者都不会进行自我保护,因此在判断智力障碍者是否负刑事责任时还要与其他因素进行结合判断。2.智力障碍者对所进行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无正确的认识。因为智力障碍者对其犯罪行为和后果无正确的认识,往往造成智力障碍者进行多次犯罪。三、社会适应能力。智力障碍者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基本劳动能力、选择并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处事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用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能力相对较差。
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虽经鉴定,行为人为边缘智力,即属于智力障碍者。但鉴于行为人的智力值为七十,并未达到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数值,且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是因其无生活来源且不愿意工作,犯罪动机明确。在实施此次盗窃行为之前,行为人曾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刑罚,出狱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且在此次案发后将赃物拿到礼品回收店出售,并用欺骗的方式要求老板将其赃物换成金钱,该行为证明行为人已认识到其行为的后果并对自己有较强的保护意识。根据行为人欺骗礼品店老板,并在赃物换成现金后到网吧上网的事实,亦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综上,行为人虽属于智力障碍者,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李X盗窃案
刑法总则·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精神障碍·完全负刑事责任·非精神病的精神障碍人(G)
盗窃罪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年第1集(总第96集)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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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第一审程序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李X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被告人李X,男,汉族,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年3月1日刑满释放;年7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年6月5日19时许,李X医院旁的停车场,用自备钥匙打开被害人周某的赛宝轿车后备箱,盗走后备箱内的稻花香牌小珍品一号白酒2瓶、方盒珍品白酒4瓶(价值人民币元);同日21时许,李X到宜昌市环城南路与沿江大道交界处的中国人保大门旁非机动车道上,用自备钥匙打开被害人范某的黑色桑塔纳型轿车后备箱,盗走后备箱内白云边牌十五年陈酿白酒2件,共计12瓶(价值人民币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均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X被动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条、第65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三款、第52条、第64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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