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儿子患有精神疾病一适应障碍女子将三个月大婴儿扔于河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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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乡的时某某因怀疑儿子患有精神疾病,遂单独用婴儿车将三个月大的婴儿推至河边,将孩子扔于河内,后时某某电话联系其丈夫,其丈夫赶到后将孩子救起并送医抢救,但孩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时某某精神医学评定为适应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时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时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对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时某某因行为控制能力受限,母爱得到畸形发展;被告人时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时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时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时某某因怀疑自己的儿子即被害人张某某(男,年7月出生)患有精神疾病,遂单独用婴儿车将被害人张某某推至河边,将被害人扔于河内欲将其溺死。后被告人时某某电话联系其丈夫即被害人张某某生父并电话报警,其丈夫赶至现场,将张某某救起并送医抢救。被害人张某某于年12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年7月13日,经鉴定,被告人时某某精神医学评定为:适应障碍;法律关系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采用将婴儿扔于河内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时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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