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按照《规定》,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以下六种具体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
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明确强制医疗审理活动监督的内容《规定》明确了强制医疗审理活动监督的内容,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实行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
对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
未组成合议庭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等十种违法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听取被害人意见并记录附卷实践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人方面意见,及时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法律制裁并进行纠正的。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附卷。
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针对普通程序转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规定》强调,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依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对法院作出的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强制医疗决定,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未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或未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规定》共23条,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以及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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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丹
来源/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