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
一、我市对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治疗有何救助*策?
答:自年起,为解决我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治疗难的问题,我市通过*府拨款、社会多渠道筹资等形式正式设立了“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基金”,建立了长效救助机制,年拓展为“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依托救助基金,常年对我市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面实施医疗康复救助,主要用于解决我市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医疗救助或社区免费服药治疗等医疗康复需求。同时,为加强对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市于年5月出台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试行草案),并于年8月相应出台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年在全面总结两年来运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救助条件、项目、救助标准及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年年底,市残联联合市财*局、民*局、卫计局、人社局等单位共同修订新一版本《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并征求相关工作单位的意见且通过市法制局法律审核,于年年初印发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了社区补助标准和托养补助标准(服药标准从每人每年元调整带元,托养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市级机构元,区级机构元);其次将住院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化,减少审批层次;另外新增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联合单位。年12月,我会出台《关于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批手续,提升服务水平,更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二、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救助项目有哪些?
答: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救助项目包括:
第一,对符合救助条件并已参加医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对在全市社区精防点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免费诊治服务和基本治疗药品保障。
第三,整合现有社区康复、就业资源,在现有每月一次送医送药制度基础上,以现有社区康复网络或“康复点”为依托,支持镇(街道)建立专门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常态化康复服务。
第四,对需要长期治疗经市残联审批同意进入托养机构的慢性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为期6个月的免费托养服务。
第五,为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镇特困职工及一户多残、无赡养人或抚养人、子女未成年且未能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的贫困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每人每天15元的伙食费补助,每期补助不超过90天。
第六,特殊应急专项救助。主要用于救助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本意见规定且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的住院患者治疗,以及合并重症躯体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
三、可享受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的对象有哪些?
具有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并持有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
四、哪些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住院救助?
答: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专科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均可申请免费住院救助。
五、哪些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社区免费服药救助?
答:具有本市户籍,医院确诊后,需要药物维持治疗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均可申请社区免费服药救助。
六、哪些精神障碍患者可申请康复训练?
答:具有本市户籍,病情稳定,需要接受康复训练培训的稳定期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均可申请免费培训。
七、精神障碍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需如何办理?
答: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携救助对象参加医保证件、户口薄或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或疾病诊断证明,属低保或职工特困对象的,还需提供低保证或职工特困证,到区(县)残联或市残联审批。残联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知单》。救助对象凭此通知医院按正常住院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对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经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出具继续住院治疗意见,可申请住院治疗第二个疗程;确因病情需要,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建档立卡扶贫可申请第三疗程。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镇特困职工及一户多残、无赡养人或抚养人、子女未成年且未能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的贫困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可同时申请住院伙食费补助。按每人每天补助18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不超过90天。八、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申请免费服药医疗救助需如何办理?
答:已出院的医院确诊后需要药物维持治疗的稳定期贫困精神障碍患者,首次就医的受助对象在其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于“救助日”当天,携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诊断证明、贫困证明到社区康复点填写相关表格申请,经区县残联备案后生效。救助对象每月一次凭签发的医疗救助卡定期到社区精防点免医院专科医生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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