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不堪病情烦扰,选择了高风险的开颅手术。本以为能一劳永逸,谁知花去巨额医疗费施行手术后,患者出现手术并发症,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
年起,隆林各族自治县的村民董仲孝因患精神病多次到百色、南宁等地治疗。年9月20日,董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右侧基底节区脑梗塞;药物过敏性皮炎。董仲孝入院后,医院为他进行药物保守治疗。
年1月10日,经董仲孝家属同意,医院为董仲孝实施立体定向下脑深部核团毁损术,即人们通常说的开颅术。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将手术风险及并发症等告知董仲孝,其家属在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后,董仲孝出现口角歪斜、左上肢及下肢肢体偏瘫等症状,经治疗不见好转。董医院为他实施立体定向下脑深部核团毁损术已超越行医范围,且手术过程中有过错,然而多次索赔未果。
年12月6日,董仲孝自行委托柳州市一家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残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董仲孝本次损伤受到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三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后来,董仲孝了解到,立体定向下脑深部核团毁损术的实施,需经卫生行*主管部门批准审核。董仲孝及其家属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投诉。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调查后,对医院做出《行*处罚决定书》,对医院罚款元,医院不经登记不得实施该手术。
因赔偿问题未解决,医院告上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董仲孝认为,医院未经卫生行*主管部门批准审核,即实施立体定向下脑深部核团毁损术,属于非法行医,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董仲孝年便在百色市经商,开了一家电子防盗工程部。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万余元。
医院辩称他们自年起便开展这项手术治疗,具有实施该手术的资质和条件。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立体定向下脑深部核团毁损术”的临床应用需经卫生行*部门审核或登记。但该管理办法系技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非效力性规范。医院实施这项手术未违反当时的规定。董仲孝是术后并发症。医院对董仲孝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承担轻微或部分责任。
医院申请,鱼峰区法院就相关事项提请柳州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委托广西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及某假肢康复中心进行鉴定及评估。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称:董仲孝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用无法鉴定;医院对董仲孝的诊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某假肢康复中心对董仲孝需要使用的器械和费用进行了初步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意见。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年即开展该项手术治疗,并被卫生行*部门认定为未违反当时的规定,医院具有开展该项手术的技术条件和资质条件。由于卫生部新颁布的管理规范要求实施该项手术需报卫生行*部门审核登记,该审核属开展手术的程序性条件。医院未经审核即实施该项手术,已被卫生行*部门处罚,但并非造成董仲孝损害的直接、唯一的原因。医院术中注意不足及技术水平原因,造成损毁扩大,医院存在部分过错。董仲孝自身生理器官结构形态以及对损毁术热量的耐受力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关系。医院和董仲孝分别承担45%和55%的责任。
鱼峰区法院认为,董仲孝年起患有精神疾病并一直在治疗,在法律上应属于精神残疾人。虽然家属说董仲孝年在百色市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但提供的完税凭证日期都是年的,医院住院治疗前一年的完税凭证来证明董仲孝有固定收入来源及扶养能力。而且,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董仲孝也没有证据证明后续治疗费数额,因此,对董仲孝索赔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
鱼峰区法院核算董仲孝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后,医院赔偿董仲孝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后续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家属误工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
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对董仲孝索赔其家属处理医患纠纷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不予支持,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项目费用的核算不当应予改正。日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董仲孝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后续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41万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本报记者赖隽群通讯员欧阳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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