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四川眉山城区一起跳楼悲剧让人唏嘘不已。年仅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侯某(化名)跳楼,砸中楼下正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化名)。一场悲剧,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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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楼坠亡还砸死两人
年6月1日,家住小区C4幢的奶奶张容带着孙子小陈,如往常一样在小区道路上散步。当他们行至B1栋时,被从33楼跳下的侯某砸中。侯某、小陈当场死亡,张容受重伤,送医院抢救6天后治疗无效死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根据现场照片显示,事发房间的琉璃窗距地53CM,一扇宽50CM公分的窗户呈开启状态。
跳楼男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
经查实,侯某在年因患精医院就医治疗了10多天,当时出院医嘱上载明患者可能会出现自杀、冲动、伤人等难于意料的意外,请加强监护。侯医院门诊就诊,并且出事前一直在服用一种名为“奥氮平片”的药物。该药主治为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
因为侯某年轻,侯某父母并未将侯某患病的事情告诉小区、社区,甚至所有亲朋。
法院判其父母赔偿万元
四川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12月12日一审判决跳楼者父母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侯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医院门诊随访就诊,并一直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药物,且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于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据侯某父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侯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的可能。现侯某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以上事实可证实侯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从其跳楼的行为以及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侯某属于自杀。
结合侯某的患病情况和事发前的行为表现,法院认为,侯某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某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某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某父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侯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张容丈夫因其张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网友评论
对此网友们表示:
其实被告也是受害者,
两家都是可怜之人啊!
来源:封面新闻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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