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命案的精神病人,在我国司法领域,曾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
给精神病人免除刑事责任,是一种人道主义。
但谁又能保证,那个杀了人还被无罪开释的,是真正的精神病人?
近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工作进行规范。
这份规定之所以令人瞩目,是因为很多时候,在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双方争辩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被告人是否精神正常。它往往关乎着法槌敲落时,宣告的是有罪还是无罪的结果。
这份文件的意义重大在于,它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假精神病”的担心引发信任危机
你还记得因“南京宝马案”而走红的热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吗?
读起来有些拗口。在当年这起名震全国的交通事故中,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鉴定意见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客观地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精神病学上确实存在。它会导致患者在两周或更短时间内,突然从完全没有精神病症状转变为明显异常的精神病状态,然后在持续短至1天,长达1个月的时间里完全恢复到病前功能水平,其原因至今未明。
但它“来无影去无踪”的特性,却可能让法律责任的合理豁免成为给犯罪背书的借口。
有一段时间,“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为人们相互调侃的口头禅。
人们言语戏谑的背后,其实直指的是“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的法律传言。
其实并非如此。我国《刑法》第18条用了三款规定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简单来说,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
2、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
3、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精神病在许多国家是无罪辩护的重要理由。每当一桩令人发指而又费解的罪行摆在面前时,我们总会去怀疑,这个丧心病狂的犯人是不是有精神病呢?还有谁能做出这样的事,除非发了疯!
但是反过来,我们又忍不住怀疑那些自称有精神病的人,是在为逃避审讯做准备。
就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流行,其实是司法的信任危机:人们担心,那纸司法鉴定成为凶手的一块“免死金牌”,让“假精神病”压垮正义的天平。
难以摆脱的“被精神病”阴影
然而,凶手眼里的这块“免死金牌”,也可能变成一张“催命符”。
年,河南农民徐林东因邻居家的宅基地纠纷到各级部门“上访”。年10月,不堪“麻烦”的乡*府把徐林东送到精神病院。
他曾当着来访记者的面,在一张*色稿纸上写下:“救救我,想出去”。这是他被关在精神病院的第6个年头。
事后他回忆,自己总共被捆绑50次,被电击55次,两度逃跑,几度自杀。
不幸中的万幸,最后在舆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