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本人仅根据个人办案经验,从刑事律师的角度,对吴谢宇案司法精神病鉴定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未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含沙射影,谢绝上纲上线和人身攻击。
第一个问题:由谁委托进行鉴定。
吴谢宇年7月在自己家里,在母亲毫无觉察和防备的情况下,凶狠但静悄悄地杀死了母亲,随后又花了20天时间,神不知鬼不觉地将母亲的尸体,精心制作成了一具木乃伊,并用墙纸和塑料布等,把摆放尸体的房间布置成了一座封闭的坟墓状,还在房门处安装了摄像头和报警器。年2月春节前,吴谢宇的舅舅等终于发觉不对劲,打开房门才导致案发。本案的特点是,从打开房门,看到被害人的尸体的那一刻时,犯罪嫌疑人,就被毫无悬念地锁定为吴谢宇,只要抓获吴谢宇,即告案破。
问题是直到年4月才在重庆江北机场,据说是因为万能的人脸识别系统,灵敏地捕捉住了在机场送女孩子的吴谢宇的素颜面部图像,从而由当地公安,将大摇大摆的吴谢宇当场扣押,吴谢宇由此落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之第7节“鉴定”,其中的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就是说,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有职责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规定道:“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在司法实践中,但凡犯罪嫌疑人有家族精神病史,并且作案动机存疑、作案手法怪诞的案件,办案机关一般都会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然而,本案侦查机关,或许压根就不认为吴谢宇有精神病,本案不存在诸如此类的“专门性问题”。因为,如果吴谢宇有精神病,案发地公安机关辛辛苦苦抓了他3年多都没抓到,最后才从重庆机场公安的手上,意外地接收到漏网之鱼吴谢宇,这在情理上实在有点说不过去。吴谢宇是北大高材生,所以还是假定他是高智商犯罪,从而果断排除他有精神疾病,更加合情合理。我想,这可能是侦查机关没有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一个原因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本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年7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鉴定而侦查机关未委托进行鉴定,就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鉴定(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机关自行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法庭上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表明,检察机关并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过鉴定,也没有自行委托过鉴定,直接忽略了这个问题。这也说明,检察机关也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
精神病人,很多是没有自知力的,并不知道自己有病,也不愿意承认自己有病。因此,吴谢宇本人,自然不会申请对自己进行精神病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就是说,如果是由案件审理机关之外的人,包括吴谢宇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申请对吴谢宇进行鉴定,则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吴谢宇的辩护人是法律援助律师,且吴谢宇无亲属,所以这笔鉴定费,自然无人承担。
第二个问题:鉴定的时间段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如果要减轻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候有精神病,而不是案发之前和案发之后有精神病。
吴谢宇是年4月被捕的,抓获他的时候,离他年7月作案,已经过去了3年多之久。如果吴谢宇作案后即被抓获,当时对他进行精神病鉴定,就相对容易很多。要鉴定他3年多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并且是否精神病发作,确有难处。
吴谢宇涉嫌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3个罪名,故意杀人和诈骗,基本上发生在同一时间段上,但买卖10多张身份证件,则发生于他逃亡期间,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司法精神病上的精神病发作,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吴谢宇从作案到归案,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不一定每时每刻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控制和辨认能力。因此,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发生时,其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何时处于丧失状态,何时处于部分丧失状态,何时处于正常状态,也难以界定。
第三个问题:吴谢宇庭审时的精神表现
从近日央视公开的吴谢宇庭审视频来看,吴谢宇在法庭上意识清晰,对答切题,表面并无明显异常。但开庭时间是年12月,此时离作案已过去了5年多,不能因为吴谢宇在法庭上无明显异常,就断定吴谢宇5年前作案时精神正常。
吴谢宇在法庭上的一问一答,真实地再现了他作案时特有的情感、思维和意识状态。仔细分析,其中确有诸多异常之处。比如,他把考试考第一名,作为取悦父母的唯一目的,所以当父亲去世之后,他就觉得“考多少个第一名都没有意义了”,这种想法,就是异于常人的。父母病故,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孩子会因为父亲变故,短时间影响考试成绩,但极少因为父亲变故,而觉得考试不再有意义,并且觉得活着也没有了意义。
因自己感到活着失去了意义,由此推断母亲也活得很痛苦,母亲也失去了活着的意义,更是加剧了这种思维和意识的扭曲。吴谢宇说“我从小就知道,这个世界上没有比我妈更好的女人,也没有比我妈更好的妻子,也没有比我妈更好的妈妈。”按人之常情,吴谢宇作为母亲最引以为傲并且唯一可依靠的独子,在母亲丧偶之后,对母亲理应倍加呵护,但他冥思苦想的竟然是,如何拉母亲一起去死。
他没有问母亲是否想死,而是猜测和推测母亲是不是也想死。他说母亲喜欢张国荣,而张国荣年4月1日从酒店跳下自杀了,所以他解读出母亲也像哥哥(张国荣)一样想自杀。母亲喜欢看《红楼梦》,《红楼梦》中有个“黛玉葬花”的情节,所以就以为母亲象黛玉一样水米不进只求速死。吴谢宇将现实中的张国荣、文学作品中虚构的林黛玉,与望子成龙、与儿子相依为命的母亲,毫无逻辑地联想到一起,以死人之心,度活人之腹,说明其情感、思维、意识已发生严重断裂,基本处于不能控制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紊乱状态。
既然他断定母亲也想死,正常来说,他完全可以与母亲交流一下这方面的情感问题。但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默默地、秘密地将自己帮母亲“解脱”的崇高幻想,一步一步地付诸行动。吴谢宇说,他的生日是10月7日,这个日期倒过来,就是7月10日,所以,他选择在7月10日这天杀母亲。他选定作案日期的思维也是怪异的,因为正常人无法用这种难以理喻的逻辑,把两个日子关联起来。他为杀母精心准备了两、三个月时间,但她杀母亲的工具,竟然还是就地取材,用的是家里的“哑铃棒”这种原始工具,而且是趁母亲毫无觉察、毫无防备之机,凶狠地对母亲发起突然袭击,将慈眉善目的母亲,反复多次地砸的头破血流、面目全非。
闹市发生的凶杀案,碎尸、分尸、弃尸、冰柜藏尸或者下水道冲尸的比较多见,但象吴谢宇这样,花费20天时间,将母亲的尸体制作成木乃伊摆放在家里,并且在陈尸现场安装摄像头和报警器的极少。如果说吴谢宇处理母亲尸体的方式,有任何高科技含量可言,那倒挺符合他北大学子的特殊身份,但是,他杀人后这种貌似精巧的古怪行为,实际上是画蛇添足的,无异于掩耳盗铃,坐等案发。
人们常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好人,不是生来就好,而是后天养成;一个恶人,也不是生来就恶,而是为恶日损。吴谢宇,弑母之前,还是一个人见人夸、人见人爱的好孩子,为什么突然变成了一个面目狰狞的恶魔,并且挥霍无度、嫖赌逍遥,前后判若两人?
吴谢宇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还特别问及逃亡期间他给女朋友的酒水里下药的情节。吴谢宇给女朋友下药后,焚烧掉了下载有大量黄色录相的笔记本电脑。一般人废弃笔记本电脑的方式,有拆解、砸烂等,但极少用将旁人麻醉后再用焚烧的方法来销毁,因为笔记本电脑并不易燃,且硬盘、内存等脆弱灵敏部件无需烧毁即很容易被破坏得无法恢复。吴谢宇母也杀了,娼也嫖了,钱也骗了,恶事做尽,却还在乎电脑里的黄色录相今后被人发觉,可见他的情感与思维有多么破裂。
第四个问题:鉴定的条件
尽管吴谢宇的当庭供述,存在异常之处,但仅仅依据这种反常言行,很难直接得出吴谢宇有精神病的结论。如果要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鉴定,除了需要对其进行较长时候的观察、询问、交流、对话、测验甚至体检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对其作案前后一段时间里的行为、交往和言谈举止等细节,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和识别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具体症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刑事证据,包括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罪重的证据和罪轻的证据。如果鉴定意见为吴谢宇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作案,则无疑是一种减轻处罚的证据。在本案立案、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侦查机关,理应收集能证明或者排除吴谢宇有精神病的证据。比如,吴谢宇作案半年前到一年前,其在校表现,同学反映,聊天记录,日记或者笔记内容等,作案后与其有过接触的人,包括同事、朋友、房东、室友等,对他的看法和印象,其逃亡期间的生活小节、情感表现等。就证明吴谢宇有故意杀人、诈骗和买卖身份证件犯罪行为的证据而言,包括现场堪验、物证鉴定、尸体鉴定等,在作案现场被发现之日起,就可以很轻易地调取到,待吴谢宇被捉拿归案,对其作案行为供认不讳之后,其有罪证据即可基本完备。最难的,最需要时间的,就是调取证明吴谢宇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据。比如,吴谢宇说他怀疑自己有病,在北京经常去看医生,医院几次,那么,办案机关就应医院,去调取吴谢宇是否有求医问诊记录的证据;吴谢宇说某年他在汉庭酒店8楼,想从8楼窗户跳下去自杀,只因有防盗网而自杀未果,那么,办案机关就应当向该酒店调取吴谢宇是否有过入住记录的证据;吴谢宇称其在上海期间给女友下过安眠药,办案机关就应当向这位女友调取是否被下药的证据;吴谢宇说他偷看了母亲的信件和日记,发现母亲内心很痛苦,那么,办案机关就应当调取他母亲的信件和日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应当将调取到的上述所有证据资料,提供给精神病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依据和参考。